关于启用新版船舶登记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船舶[2005]478号 2005年12月2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现版船舶所有权和国籍证书使用近六年,一些栏目和内容己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航运公司和船舶登记机关也希望对证书内容进行修改。为此,我局对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就启用新版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于2006年3月1日起启用。现版证书于2006年9月1日起停止签发使用。
二、新版证书有效期栏目增加填写起始日期。换发新版国籍证书时,其有效期的起始日期不得与现版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重叠。
三、新版证书采用高级防伪技术和进口材料制作,以仿假冒和仿制。请各单位通知所辖船舶登记机关,直接向北京国伦海事科贸有限公司(电话:010一65222288;传真:010一65179989)订购五年内所需的新版证书。我局将根据各船舶登记机关订购的数量,向各船舶登记机关分配新版证书编号。各船舶登记机关如不输入本机关所购证书的编号,该编号的证书将无法被打印。
四、对应新版船舶登记证书的打印模块及测试页,将同时嵌入在船舶登记系统上。请各船舶登记机关提前做好启用新版证书的准备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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