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船舶光租抵押注销及废钢船登记证书的通知
海船舶[2006]169号 2006年4月28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现版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注销及废钢船登记证书使用近五年,一些栏目和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航运发展需要。为此,我局对上述证书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就启用上述新版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证书于2006年7月1日起启用。现版证书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签发使用。请各单位通知所辖船舶登记机关,直接向北京国伦海事科贸有限公司(电话:010一65222288;传真:010一65179989)订购五年内所需的新版证书。
二、新版证书增加证书编号。操作人员在打印证书时,应输入本机关所购证书的编号,否则证书将无法被打印。
请各船舶登记机关提前做好启用新版证书的准备工作。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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