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产品运输船舶登记问题的批复
海船舶[2006]310号 2006年7月19日
山东海事局:
你局《关于国际水产品运输船登记问题的请示》(鲁海船舶[2006]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此次从渔监部门转到海事部门重新登记的国际水产品运输船,不收取船舶登记费,只收取船舶登记证书费。
二、国际水产品运输船转到海事部门进行登记时,若渔监部门未能提供海事部门所需的档案材料的原件,可与渔监部门协商,由渔监部门签署一份文件,列明所有移交的船舶及其全部登记情况的详细清单,出具每条船舶的注销证明,以此作为船舶的档案材料。签发相关证书时应将船舶所持渔监部门所发证书留存归档。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我局2005年2月17日及4月1日两次《关于印发鲜销船名单的通知》中所列157艘船舶。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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