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电子口岸提供船舶基础数据的意见
海船舶[2006]389号 2006年9月5日
各直属海事局:
浙江海事局《关于向电子口岸提供船舶基础数据的请示》(浙海船舶[2006]230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直属海事系统关于向电子口岸提供船舶基础数据的意见如下:
当前,电子口岸的建设正在全国全面展开,我部也成立了电子口岸领导小组。为体现海事部门积极参与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合作态度,原则上应提供相关数据,这也是海事部门获取其他单位信息的条件。
但在信息提供的具体操作上,应注意方式和方法:
一、数据的所有权属海事局所有,电子口岸有使用权,数据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变更需求应书面向海事局提出申请。
二、数据由直属局统一提供,直属局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安全性,负责数据的更新管理和使用情况跟踪。
三、电子口岸应实现与直属局专线连接,口岸端高水平配置防火墙、防病毒等必要的安全设备,进行端口及地址绑定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与电子口岸的数据交换协议等情况应及时向我局通报。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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