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高速客船证书和配员证书的通知
海船舶[2006]534号 2006年1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配合实施我部新修订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我局修改发布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我局对《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作了相应修改。现就启用上述新版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中文版和中英文版)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于2007年1月1日起启用。现版《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中文版和中英文版)和04年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国际航行船舶)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签发使用,04年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沿海船舶、内河船舶)于2007年7月1日起停止签发使用。请各单位通知所辖船舶登记机关,于2007年1月1日前向北京国伦海事科贸有限公司(电话:010一65222288;传真:010—65179989)订购新版证书。
二、新版证书印有证书编号。操作人员在打印证书时,应输入本机关所购证书的编号,否则证书将无法被打印。
请各船舶登记机关提前做好启用新版证书的准备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最后编辑于 2023-01-02 1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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