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客渡船所有权登记问题的批复
海船舶[2006]624号 2006年12月22日
安徽省地方海事局:
你局《关于乡镇客渡船所有权登记问题的请示》(皖海船[2006]17号)文收悉。经研院,现批复如下:
对于你局提出拟依据客渡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问题,因乡镇人民政府不具有上述职能,其所提供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若其在所提供的证明文件中明确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你局可接受该证明文件作为办理乡镇客渡船所有权的依据。该客渡船系指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或与相邻乡镇行政区域交界处航行的船舶。
另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也可作为办理船舶所有权的依据。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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