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船舶[2007]86号 2007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了加强小型船舶的安全管理,我局于2006年12月13日发布了《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小型船舶船名标志工作的意义,认真开展宣传活动,将《办法》和本通知有关内容转发至所属船舶登记机关和相关航运公司,并采取多种形式向船东进行宣传,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为保证船名标志牌、灯箱的制作和安装质量,依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对本辖区制作和安装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牌、灯箱的厂家进行认可,并报我局备案。
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牌、灯箱的厂家认可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优先选择具备制作地名标牌的能力和经验、市场信誉好的厂家。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介入商业活动。未经认可的厂家不得为小型船舶制作和安装船名标志牌、灯箱。
三、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安装了船名标志牌、灯箱的船舶,,如其所安装的船名标志牌、灯箱不符合《办法》的要求,但又不影响其效能的,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推延至2009年1月1日之前完成按《办法》的要求安装船名标志牌、灯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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