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船舶[2008]108号 2008年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近期,在长江水域发现一些船舶实际情况与船舶登记证书所载内容不相符,或持有超过有效期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给海事部门的监督管理带来混乱,也给船舶的航行安全留下隐患。为进一步加强船舶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水上交通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组织辖区内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档案的自查清理,重点检查船舶登记证书的有效性。其中,正在实施船舶一卡通工程的水网地区地方海事局可以结合目前进行的船舶登记档案清查工作一并检查;安徽省地方海事局应组织辖区内船舶登记机关对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相关文件对船舶登记档案进行全面清查。对发现超过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换发证书的,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手段确认该船舶是否仍然存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无法确认是否仍然存在的船舶,应将其登记档案单独列表造册管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我局。
二、上海、江苏、浙江、长江海事局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进出港签证以及其他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对船舶登记证书进行检查。对持有超过有效期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或船舶登记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责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立即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国籍证书或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通报,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单位要研究建立船舶登记与现场监督、进出港签证工作的内部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确保辖区水域和本港籍船舶航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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