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检[2010]353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为方便海事监管人员快速简单地估算船舶总吨位,甑别出“大船小证”船舶,根据《关于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0〕50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
1.目的
为方便海事监管人员快速简单地估算船舶总吨位,甑别出“大船小证” 船舶,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
本指南仅适用于海事监管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对船舶吨位的估算。由于本指南所确定的方法是对吨位计算方法的简化,有关机构不得采用本指南中的方法进行船舶吨位丈量。
3.定义
—— 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
—— 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
—— 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客开敞处所的型容积,m3;(仅适用于内河船舶)
—— 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的型容积, m3;(仅适用于内河船舶)
——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
——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
——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客开敞处所的型容积,m3;(仅适用于内河船舶)
——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的型容积, m3。(仅适用于内河船舶)
4.“大船小证”的表现形式
“大船小证”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常见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船检证书上的船舶主尺度与实船不一致,造成吨位证书中的吨位偏小;另一种是船舶主尺度没有大的误差,但吨位计算误差大(如漏算某一处所的容积,或将处所容积人为调小),结果造成吨位证书中的吨位偏小。
5.估算方法
5.1海事监管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可通过实船测量进行吨位估算。
5.2首先确定量吨甲板以下围壁处所的型容积。即量吨甲板以下几何体容积。
(1)如果有静水力曲线图,且从静水力曲线图中可以查出吃水等于型深时的主船体排水体积,可把该体积当作。静水力曲线图应真实有效。
(2)如果没有静水力曲线图,或从静水力曲线图中查不出吃水等于型深时的主船体排水体积,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为量吨甲板长,系指量吨甲板型线首尾两端点之间的最大水平长度。如量吨甲板有台阶,则按较低一层甲板型线延伸后量取,见图1。通常情况下,小于3000总吨的船舶,量吨甲板就是主甲板。
图1 量吨甲板长
为型宽;
为型深;
按照下表取值。
序号 | 船舶种类 | ||
海船 | 河船 | ||
1 | 集装箱船 | 0.84 | 0.91 |
2 | 散货船 | 0.80 | 0.91 |
3 | 液货船 | 0.80 | 0.91 |
4 | 驳船 | 0.95 | 1.00 |
5 | 其他 | 0.75 | 0.85 |
5.3按照几何方法近似计算量吨甲板以上围壁处所的型容积各层上层建筑的长×宽×高。即量吨甲板以上的不规则几何体的容积。
5.4对于内河船舶,还需要确定量吨甲板以上固定载客、载货的开敞处所型容积、。
(1)确定量吨甲板以上固定载客的开敞处所的型容积。
由于界定是否载客比较困难,计算比较复杂,因此估算时将不对进行比较。
(2)确定量吨甲板以上固定载货的开敞处所的型容积[图片]。
a)货船量吨甲板上固定载货的容积为甲板载货面积乘以围板距甲板的平均高度或0.1船宽之大者。无围板的,其容积为甲板的实际载货面积乘以0.1船宽。
b)滚装货船、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车客渡船和火车渡船在露天甲板上的载车处所容积,无固定(或活动)顶盖时为甲板的载车处所面积乘以两舷挡板的平均高度,若高度低于2.5m,取2.5m进行量计。专门载运商品汽车的滚装货船,若两舷挡板的平均高度小于车辆高度时,取车辆高度。
c)集装箱船高出甲板的载货容积为甲板载货面积乘以集装箱高出甲板的平均高度(对于全部载运空集装箱的船舶,当高出甲板的平均高度大于5.2m时,取5.2m)。集装箱数量取稳性计算书或装载手册中所有装载工况中的最大集装箱数。
6.判定误差的方法
(1)海船的判定方法:将获得的[图片]或[图片]分别与吨位证书中的[图片]或[图片]进行比较,即计算。
(2)河船的判定方法:不对V3进行比较,只将获得的[图片]、或分别与吨位证书中的[图片]、或进行比较,即计算或。
(3)采用上述比较方法,容积的误差与总吨位的误差大致相当。按照《关于印发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9〕368号)文件所附“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表”的填写说明的规定,当上述任何[图片]≥10%时,可判定实船吨位与吨位证书中的吨位明显不符,即为存在“大船小证”问题的可疑船舶。
7.对可疑船舶的处理
按照《关于印发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9〕368号)文件的要求,对可疑船舶,检查人员应告知船长,在一个月内向核发吨位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核。对[图片]≥30%的船舶,应禁止船舶离港,并要求原船舶检验机构对该船重新实施吨位丈量,并重新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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