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装运种子饼船舶管理的通知
海船舶[2012] 705 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种子饼是指使用溶剂萃取或用机械压榨的方法提取种子里的油后所剩的残渣,基本不含易燃溶剂,以饼、片、球或粕等形式运输。种子饼为《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和《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列明的货物。根据运输形式的不同,运输要求有所不同。为了规范种子饼的海上运输,严格执行相关规则的规定,现对种子饼运输要求通知如下:
一、包装运输要求
(一)用溶剂萃取过油的大豆粕,如含油不超过1 . 5 % ,含水不超过11 % ,不含易燃溶剂,且托运人提供的证明说明所交付运输的物质满足了以上要求,可做普通货物进行运输。
(二)其他种子饼,均为4.2 类,包装类别Ⅲ,适用联合国编号包括UN1386 和UN2217 ,根据加工方法和含油含水量的不同,归入对应的条目。具体运输要求参见《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相应条目。
二、散装运输要求
(一)经溶剂萃取的油菜籽粕或颗粒、大豆粕、棉花籽粕和向日葵籽粕,含油量不超过4 % ,油水含量合计不超过15 % ,且基本不含可燃溶剂;或经机械压榨的柠檬粕颗粒,含油量不超过4 % ,油水含量合计不超过15 % ,为C 组货物。该货物在装载前,托运人应提交由装运国主管当局认可的人员签发的证书,证明种子饼UN1386 ( b )和种子饼UN2217 表中的免除条件已经得到满足。具体运输要求参见《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附录1 中种子饼(无危险性的)条目。
(二)其他种子饼,均为具有4.2 类危险性的B 组货物,根据加工方法和含油含水量的不同,归入对应的条目。具体运输要求参见《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附录1 中相应条目。
三、未经溶剂萃取或机械压榨加工过的谷物产品,不应归入“种子饼”条目,根据加工方法、油水含量经评估确定相关的运输要求。
四、监管的有关要求
(一)货物托运人应按照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和类别进行申报,并按规定填报准确的货物含油、水量等信息。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包装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和散装按照C 组货物运输的种子饼可分别根据托运人提供的证明和主管当局
签发的证书对其实施备案管理,在现场检查中实施一定比例的抽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对装运种子饼船舶管理的通知》 (水监字[ 1986]40 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2 年10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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