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舶[2012]614号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0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行为,保障《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规定》的学习、宣贯和培训,不断完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及培训制度,提升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水平。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各项要求的有效执行。
三、关于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
《规定》第五、六、七条中的“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对事故水域有管辖权限的就近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四、关于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关于《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各直属海事局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照溢油量或污染损害程度对一般污染事故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机构。
(二)关于《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或者事故发现地跨管辖区域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如污染事故等级超出上述调查处理机构权限,则应按照第十条第一款实施调查处理。
五、关于鉴定机构
关于鉴定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按照我局制定的《船舶污染事故鉴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另行发文)。
六、对于申请重新认定的救济
按照《规定》二十七条针对事故当事人因为特殊情况,未能在15日内申请重新认定的,应当向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说明原因,经确认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七、关于财务担保的问题
《规定》第二十八条中的财务担保是指现金担保或者境内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如为现金担保的,应当足以支付应急处置的各项费用;如为信用担保的,应当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在担保合同中注明其用途,可用于支付应急处置中的相关费用,以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八、《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及《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终止通知书》要按照统一格式执行(附件1-4)。
各单位在执行《规定》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1.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2.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
3.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4.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终止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2年8月22日
附件1: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基本 信息 | 船 舶 | |||||||||||||||||||||||||||||||
船名 | 呼号 | 船旗国/船籍港 | ||||||||||||||||||||||||||||||
起讫港 | 船舶种类 | 建造日期 | ||||||||||||||||||||||||||||||
总吨 | 总长 | 型宽 | 型深 | 吃水 |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 ||||||||||||||||||||||||||||||||
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
有关作业单位 | ||||||||||||||||||||||||||||||||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水文气象 | 风向 | 风力 | 浪向/浪高 | 潮汐 | ||||||||||||||||||||||||||||
流向 | 流速 | 能见度 | 气温 | |||||||||||||||||||||||||||||
天气情况 | ||||||||||||||||||||||||||||||||
污染事故概况 | 事故时间 | 事故地点 | 事故性质 | 污染物种类 数量 | 污染区域 (面积) | |||||||||||||||||||||||||||
事故描述: | ||||||||||||||||||||||||||||||||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 ||||||||||||||||||||||||||||||||
应急处置情况 |
(包含事故预测及反应行动评估说明) | |||||||||||||||||||||||||||||||
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情况 | ||||||||||||||||||||||||||||||||
其他有关事项 | ||||||||||||||||||||||||||||||||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
海事认字[ ]第 号
事故名称 | 事故等级 | ||||
当事方基本信息 | |||||
污染事故 概 况 (可另附页) | |||||
事 故 原 因 | |||||
责 任 认 定 | |||||
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海调[ ]第 号 第 联 共 联
甲方:
乙方:
丙方:
事故概况:
当事各方在海事主管机关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当事人:
经办人:
调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终止通知书
:
年 月 日发生的 事故所引起的民事纠纷,因: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当事人中途退出调解;
□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不成;
□3个月内未达成调解协议。
现终止调解。
特此通知。
调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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