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船载货物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舶[2012]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船载货物运输条件评估活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船载货物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并就开展船载货物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组织好《办法》的宣贯工作,要将《办法》的要求传达到一线海事执法人员,宣传到有关的评估机构、水路运输企业和人员。
二、各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把技术关和程序关,尽快组织本辖区评估机构按照《办法》要求申请认定。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将未经认定的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作为执法依据。
经认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及认定范围将在中国海事局的网站(www.msa.gov.cn)上公布。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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