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航线500总吨以下送鲜船舶检验标准的通知
海船舶字[2000]232号 2000年4月29日
各直属海事局,宁波、日照海监局,各地方海事机构,中国船级社;
由于《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对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的检验要求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对此,现就国际航行500总吨以下送鲜船舶进行检验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凡《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的要求执行。
二、凡《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未明确规定的,按照《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的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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