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船舶字[2000]256号 2000年5月16日
厦门海事法院:
你院《关于船抵押权登记展期和注销问题的请示函》(厦海法函字[2000]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明书》上的终止日期,即是现《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上的受偿期限。此期限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41条规定,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但此规定并未明确船舶抵押合同未解除则不能进行抵押权注销登记。但无论如何,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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