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国家标准《航海日志》的通知
海船舶[2001]572号 2001年9月25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
为加强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的《航海日志》,我局决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对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上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统一使用国家标准(GB18093—2000)所确定的《航海日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做好使用国标《航海日志》的宣传,尽快通知辖区相关船公司,做好使用国标《航海日志》的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自2002年3月1日起要加强对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上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的《航海日志》的监督检查,对没有使用国标《航海日志》的船舶作为安检缺陷项目处理。
三、国标《航海日志》由我局监制,由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和签发。《航海日志》签发给船舶时收取工本费125元,有关征订事宜另行通知。
四、国内沿海航行500总吨以下船舶的《航海日志》可参照国家标准(GB18093—2000)的要求执行。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