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上餐厅用船舶登记问题的批复
海船舶字[2001]610号 2001年10月13日
海南海事局:
你局《关于国外购置水上餐厅用船舶登记问题的请示》(琼海事字[200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出资额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二)规定,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
二、该类用作水上餐厅的船种,不是部新的2号令规定的五类船舶之一。但如获准进口该类船舶,应事先向部海事局申请勘验。
三、在船舶国籍注销证明未签发的情况下,不可签发任何用途的临时国籍证书。
四、该类船舶仅限于水上餐厅使用,如所有权发生变更或登记港发生变更,主管机关要核实其用途,对改变用途的情况,一律不得予以登记。
请你局按上述意见予以答复。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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