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闲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
海事函[2002]224号 2002年5月9号
浙江海事局:
你局《关于“休闲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从事“渔家乐”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由于改变了从事渔业生产的属性,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登记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的规定,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此类船舶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至于其营运资质、船舶规范和船员标准降低问题,交通部和我局可以进一步研究,但在方案出台之前,应当执行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船舶检验规范的规定。
二、尽管正在审议的《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可能将从事休闲活动船舶定性为渔业船舶,由于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如果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冲突,仍应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海事管理机构仍应对此类船舶的水上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
以上意见,特此函复。
二○○二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船舶 安全 监督 函
抄 送:各直属海事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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