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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名称问题的复函
海事函[2005]337号 2005年9月15日
国家海洋局:
你局《关于新建造3000吨级船舶申请同时使用“中国海监83”和“向阳红6号”船名的函》(国海办字[2005]4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第155号令)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的规定,不同意你局新建造3000吨级船舶同时以两个船名办理船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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