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
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1]38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称为《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第一批适用的船舶,即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跨省航行的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和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散装化学品船生效。现就第一批船舶强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主管机关,授权以下海事机构具体管理本地区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
1、 辽宁海事局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地区的航运公司。
2、 天津海事局负责天津、河北地区的航运公司。
3、 山东海事局负责山东地区的航运公司。
4、 江苏海事局负责江苏地区的航运公司。
5、 上海海事局负责上海地区的航运公司。
6、 浙江海事局负责浙江地区的航运公司。
7、 福建海事局负责福建地区的航运公司。
8、 广东海事局负责广东、广西地区的航运公司。
9、 海南海事局负责海南地区的航运公司。
10、长江海事局负责航行长江干线船舶所属航运公司。
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机构负责在本机构登记并仅航行本辖区水域或相邻地方海事机构辖区水域船舶所属航运公司。
二、所有第一批适用的船舶应在2003年1月1日前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三、营运第一批船舶的公司应在2003年1月1日前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并将“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配备到船。
四、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一艘船上运行3个月后公司方可申请初次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3个月后船舶方可申请初次审核。营运客滚船、气体运输船的公司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船舶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7月31日;营运第一批其他船舶的公司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8月31日,船舶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9月30日。
各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时间的紧迫性,积极准备,尽早开展工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按期取得相关证书。对未能按期取得证书的船舶,海事机构将禁止其离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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