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籍船舶履行ISM规则实施监督的通知
港监字[1998]152号 1998年5月29日
各港务监督:
作为SOLAS公约的第九章,ISM规则将于1998年7月1日生效。中国式SOLAS公约缔约国,严格履行公约的规定是每个缔约国的义务。我国政府已就中国籍船舶实施ISM规则提出严格要求,并规定:航行国际航线的所有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以及载货高速船自1998年7月1日起,航行香港航线的高速客船自1999年1月1日起,均应持有ISM规则规定的相关证书,否则,将不允许其继续经营国际间或内地至香港间运输。请各港务监督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未持有ISM相关证书的船舶,不得为其办理航行国外或香港的出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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