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安全[2002]666号 2002年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核员的管理,提高审核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并根据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工作的需要,我局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现予重新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高效廉洁的审核队伍,保证审核质量,促进审核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本规定实施的主管机关;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按照本规定对全国的审核员实施统一管理;片区海事机构按照本规定对本片区内的审核员实施具体管理;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对本机构的审核员自行实施管理。
第二章 类别和等级
第四条 审核员分A、B两类,每类审核员又分为普通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两级。
第五条 A类审核员具有审核国际、国内航行船舶及其航运公司的资格,B类审核员具有审核国内航行船舶及其航运公司的资格。
第三章 培训、考试、发证以及类别转换和等级晋升
第六条 审核中心负责全国审核员的培训与考试、发证工作,认可培训单位、教师的资格和培训教材,组织拟定考题、监考和评卷。
第七条 培训与考试分为审核员资格培训与考试、类别转换培训与考试、等级晋升培训与考试。
第八条 审核员的培训与考试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考试采取审核实务理论考试与模拟审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A类普通审核员资格培训与考试: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参加工作7年以上;
(二)从事水上安全监督业务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者具有船长或轮机长资格,从事航运安全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较好的英文阅读理解能力。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B类普通审核员资格培训与考试: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参加工作5年以上;或者大学专科学历,参加工作7年以上;
(二)从事水上安全监督业务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者具有船长或轮机长资格,从事航运安全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申请普通审核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由本人向片区海事机构提出,并填写《审核员培训考试申请表》,片区海事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后转报审核中心。经审核中心核准,申请人可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试。
第十三条 完成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审核中心向其签发普通审核员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获得普通审核员考试合格证明,在两年内经过3次全程审核实习(其中至少包括1次初次或者换证审核),经评估合格的,由主管机关批准并颁发普通审核员证书。
第十五条 普通审核员在连续3年内审核10次以上可提出晋升主任审核员的培训与考试申请;B类审核员可直接提出转换为A类审核员的培训与考试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审核员类别转换、等级晋升,应由本人向片区海事机构提出,并填写《审核员培训考试申请表》,片区海事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后转报审核中心。经审核中心核准,申请人可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试。
第十七条 完成相应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由主管机关批准,B类审核员转换为A类审核员,普通审核员晋升为主任审核员,同时换发相应的审核员证书。
第十八条 审核中心根据审核工作的发展需要适时组织实施对持证审核员的知识更新和提高的培训。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九条 审核中心为审核员注册机构,并建立审核员技术档案。片区海事机构应建立本片区审核员档案。
第二十条 审核员注册分初次注册和年度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取得审核员资格的,审核中心将自动为其进行初次注册。
第二十二条 审核中心于每年的12月份办理下一年的年度注册手续。审核员应向片区海事机构提交《审核员年度注册申请表》,由片区海事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审核中心。
第二十三条 审核中心根据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对优秀、合格的予以年度注册;不合格的不予注册。主任审核员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但仍适合担任普通审核员的,准予注册为普通审核员。
第二十四条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注册条件的,审核中心可保留其注册资格1年;1年后仍不能满足的,不再予以注册。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度注册完毕,审核中心公布注册审核员名单。片区海事机构据此在审核员证书相应栏目内盖注年度注册章。
第五章 调派
第二十六条 经注册的审核员和获得普通审核员考试合格证明的可被调派。
第二十七条 审核中心负责全国审核员的调派,片区海事机构原则上只能调派本片区内的审核员,确需调派其他片区审核员时须报审核中心批准。审核中心与片区海事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调派审核员的动态。
第二十八条 审核员应服从调派,按时参加审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于收到“审核员商调函”3日内回复调派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审核员调派原则:
(一)兼顾审核工作的全局和各地审核工作的需要;
(二)确定审核组人数时要考虑审核种类、公司规模、船舶种类等相关因素;
(三)考虑审核员专长和能力搭配;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五)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公司的审核组长;
(六)每名审核员(包括获得普通审核员合格证明的)每年至少被调派两次。
第六章 审核组
第三十条 主任审核员在至少担任两次实习审核组长后,由审核中心确认可担任公司、船舶审核组长。普通审核员参加审核5次以上,其中参加公司和船舶审核各不少于2次,由片区海事机构确认可担任船舶审核组长。
第三十一条 审核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核组长应对审核的资源策划、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审核结论全权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核组全体成员之间应进行充分的交流,审核结论应反映出审核组各成员的共同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核员应服从审核组长的管理,认真完成审核任务。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 每次审核结束,审核组长根据审核组各成员的实际表现填写《审核员考核表》,交审核组指派单位;同时请航运公司填写《审核组工作情况反馈意见表》,直接寄送审核中心。审核组指派单位根据审核报告和有关情况填写审核组长的《审核员考核表》。由片区海事机构指派审核组的,应将《审核员考核表》复印件寄送审核中心。
第三十五条 审核组指派单位应不定期委派资深审核员在审核组工作期间对审核组各成员实施现场验证考核评估,并填写《审核员考核表》,在备注栏注明为验证考核。
第三十六条 审核中心在每年年度注册前聘请专家成立审核员综合评估专家组,由该专家组具体对审核员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期间为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第三十七条 审核员综合评估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在审核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由片区海事机构调派的审核员,片区海事机构也应当进行综合评估,填写《审核员年度考核评估表》,并作为《审核员年度注册申请表》的附属材料一并报送审核中心。
第三十九条 审核员综合评估专家组根据《审核员考核表》、《审核组工作情况反馈意见表》、审核员填写的“文件审核记录”、“活动审核记录”和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对审核员从对规则理解的准确性、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审核技巧、工作态度、廉洁公正、纪律性、协调能力(组长)、控制能力(组长)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参考片区海事机构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核员年度考核评估表》。
第四十条 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考核评估的所有表格材料存入审核员技术档案。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二条 对连续3年考核评估优秀或对审核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主管机关予以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1年内2次不能服从调派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核员商调函”的,主管机关将取消其审核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对审核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审核结论出现严重偏差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审核组长降级使用或取消其审核员资格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审核组全体成员的相关责任。本条亦适用于认可机构的审核员。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或被公司举报有不正当行为并查证属实的,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审核员资格的处理,同时责成审核员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条亦适用于认可机构的审核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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