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海安全[2003]167号 2003年5月13日
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深圳、海南、广西、长江海事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实施工作,加强航运公司的审核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审核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审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管理所需经费是监督执法业务经费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纳入预算管理。各海事局对公司及船舶实施审核的一切直接费用由被审核单位承担。直接费用包括:审核员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审核补贴。
二、进一步落实机构和人员。各局设立审核办公室,人员编制为局机关编制,执法岗位。审核办公室可以以一门两牌的形式与某一业务处室合署办公。年度指派审核组次数(即:所管理公司数+0.4×管理船舶数)超过50的,审核办公室配备不少于3人;年度指派审核组次数不超过50的,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人员和1名兼职人员。审核办公室人员编制在核定给各直属局机关人员控制数内调剂解决。各直属海事局将设立审核办公室的文件及所确定的审核办公室的职责、人员编制及任命具体岗位人员的文件等资料六月十五日前报我局。
四、原《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工作中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海人教字[2001]551号)中未包括在内的河北、深圳海事局,也应按551号文件和此文件办理有关事宜。
五、授权开展审核发证工作的各地方海事机构,参照上述要求设立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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