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交通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的通知
海安全[2003]369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地方海事局:
《交通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试行)自96年颁布试行以来,为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组织管理和廉政建设,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审核员管理的需要,结合几年来该守则试行的情况,我局对《交通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以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
交通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
一、加强学习,积极进取。审核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准确理解规则,不断提高审核水平,保证审核质量。
二、热爱审核,服从调配。审核员接到《审核员商调函》后,应按时报到,保证工作时间。
三、着装整齐,行为规范。审核员在审核期间应着装整齐,举止行为文明礼貌,语言表达准确清楚,文字记录清晰、严谨、规范。
四、严守程序,尽职尽责。审核员应严格遵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依法按章实施审核,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严格纪律,保守秘密。审核员应谨慎处置所接触的被审核方的有关信息、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被审核方的信息、资料做有损于被审核方的事情,不得向外界透露审核情况,不得向被审核方透露个人看法和审核组内情。
六、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审核员在审核工作中应服从分配,协调配合,努力工作。
七、主动回避,确保公正。审核员与被审核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有可能影响审核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廉洁自律,接受监督。审核员不准接受被审核方的任何馈赠;不准接受被审核方的任何照顾和优惠;不准参加被审核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活动;不准向被审核方提出与审核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被审核方报销任何与审核无关的费用。主动接受主管机关和被审核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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