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的通知
海安全[2003]370号 2003年9月1日
各直属海事局:
近来,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中发现,一些船舶管理公司(包括管理其他公司船舶的实体航运公司,下同)未能完全履行对所管理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有的仍然由船东公司或经营公司在不同.程序上控制着船舶修理、船员配备等,有的将安全彩防污染责任变相进行分包,更有甚者,签订的管理协议如同虚设,根本就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管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对此,各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公司严格执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2、要求船舶管理公司将所管理的船舶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的记录汇总,每半年向公司所在地海事局报告一次。
3、对同时管理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的公司,年度审核时应当优先选择外国籍船作为代表船进行审核;对自有船舶同时又管理其他公司船舶的公司,年度审核时应当优先选择非自有船舶作为代表船进行审核。
二○○三年九月一日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