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地方海事机构《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审核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安全[2006]110号 2006年3月24日
重庆、湖北、江苏、安徽、浙江省(市)地方海事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以来,交通部海事局授权你局为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审核发证机构,对在你局登记并适用于《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船舶及其航运公司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并核发相关证书。《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航运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为行政许可行为,实施机关为交通部海事局和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为保障《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效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规定,现对你局开展《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审核管理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取消对你局为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审核发证机构的授权。原关于授权你局为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审核发证机构的批复文件——海安全[2002)170号、海安全[2002]172号、海安全[2002]338号、海安全[2004]26号和海安全[2004]27号自2006年4月1日起废止。
二、作为船舶登记海事机构,委托你局根据《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受理在你局登记并适用于《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船舶及其航运公司的审核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将附带审核申请材料的《申请材料审核报告》报送交通部海事局,参与拟定审核安排方案,并安排审核会务工作,将航运公司和船舶审核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交通部海事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发证的,由交通部海事局签发相关证书。
三、你局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现有相关档案、资料复印件移交交通部海事局。(联系人:李金山,联系电话:010一65292897)
四、相关公司及船舶现持有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有关证书继续有效。下次审核时,由交通部海事局对通过审核的公司及船舶换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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