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三批船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推进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海安全[2006]384号 2006年9月1日
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第三批船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推进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以指导第三批船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推进工作。
二○○六年九月一日
第三批船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推进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对第三批船舶生效的通知》(交海发[2005]635号)文件精神,推动第三批船舶(即500总吨及以上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8月1日,中国海事局在福州组织召开了“第三批船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推进研讨会”。会议分析了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讨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并对下一步更好地推进第三批船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
则》工作进行了部署,现纪要如下:
一、继续加强第三批船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推进力度
一要加大宣贯力度,通过召开推进会、走访等形式让所有相关的航运公司全面了解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航运公司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自觉性。特别是目前尚未反馈情况的公司,可在船舶登记部门或运力审批部门的协助下查找,进一步核实需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公司和船舶数量。宣贯时要把管理公司作为重点,使他们了解代管船舶与自有船舶发生事故时,公司的行政责任是相同的。二要积极开展航
运公司内审员的培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航运公司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能力。三要制定全面细致的推进规划,更好地推进第三批船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确保明年7月1日前全面完成第三批公司和船舶的实施任务。四要加强推进过程中的信息报送工作,从本季度起到明年7月1日前,各直属局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一周将推进情况上报部海事局。
二、加强审核员队伍的培训、培养和管理
一是各海事局进一步测算本辖区的审核工作量和审核员的需求量,审核员不足的,要及时与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联系,确保审核员队伍的数量和质量。二是在不增加航运公司负担的情况下,各海事局在本地航运公司审核时,可安排两名实习审核员参加审核,尽可能多的为实习审核员提供审核机会,增加他们的审核资历。公司少的地区在自己解决经费的情况下,可通过到外地参加审核实习,增加审核资历。三是把各海事局的专职审核员尽量培养成主任审核员,解决审核组长不足的问题。四是加强对审核员的管理,要特别重视审核廉政问题,组织实施审核的部门在安排审核时,要对审核组提出廉政方面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掌握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
一是航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二是对第三批航运公司岸基管理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按一般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处理,并将不符合规定情况通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三是加大对管理公司的审核力度,对代管船舶的情况各海事局要全面掌握情况,严厉打击代而不管的行为。
四、完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机制
一是要充分发挥分支局职能,各直属局可根据本局职责委托分支局开展审核工作,如视情将船舶审核委托分支局,直属局发挥管理、指导和监督作用。二是在审核员调派方面,要尽量调用本地的审核员,降低审核成本。审核的跟踪验证工作也可作为分支局的一项审核工作内容。三是专职审核员队伍建设、船舶审核与船舶安全检查相结合以及审核工作与其他海事管理工作的衔接,如将“ISM规则”列入船员培训内容等,下一步要做深入探讨和研究。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是跨省航行的工程船(无动力的除外)为第三批其他货船,这些船舶及其公司需要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二是在黑龙江、澜沧江水域或港澳航线的船舶不属第三批船舶的适用范围。三是对自愿要求建立体系的航运公司要予以支持和鼓励。四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公司和船舶证书,不能随意变更证书期限。五是第三批船舶及其航运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咨询问题,海事机构的人员不能参与,对社会上的咨询机构不做统一要求。六是审核接待问题,各局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不得超标。七是长江海事局要对需要进行异地审核的船舶进行调查摸底,并及时上报部海事局。
参会人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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