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海事机构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安全[200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地方海事机构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在江苏、浙江、安徽、湖北、重庆等五省(市)地方海事机构派驻审核业务工作部门,名称为“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XX地方审核业务部”(以下简称“业务部”),与审核业务管理部门“两个牌子、一套人员”。其他省(区、市)地方海事机构,在满足《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条件后,可向部海事局提出申请,经部海事局审查批准后,由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派驻审核业务工作部门。
二、业务部具体开展本辖区审核业务工作。各省(区、市)地方海事机构负责业务部的行政管理工作,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负责对业务部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根据各业务部的工作量从审核收费中按比例划拨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作为业务部的日常经费等费用。
三、审核工作逐步从现在的基本由兼职审核员完成过渡到主要由专职审核员完成。业务部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聘用适量的专职审核员,以弥补专职审核员的不足。
四、各省(区、市)地方海事机构核发的相关证书使用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章的空白证书,并由各局领导签署,空白证书按规定由各局向部海事局申领。
五、尚未派驻审核业务工作部门的地方海事机构要继续做好辖区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前期组织等工作,配合部海事局做好辖区航运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同时要不断加强审核员队伍建设,加强辖区航运公司和船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日常监管。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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