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海安全[2009]426号文件,2009年8月4日发布)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修正案(附件)已于2008年12月4日在第85届海安会上以第273号决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为做好ISM规则修正案实施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国际航运公司应抓紧时间组织研究ISM规则修改的内容,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在2010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体系文件修改等相关工作。
二、各审核机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应加强对修改后ISM规则的学习研讨,充分理解掌握ISM规则修正案的精神,自2010年7月1日起主管机关将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对公司进行发证。
ISM规则修正案MSC.273(85)号决议
(2008年12月4日)
1 总则
1.1 定义
1 1.1.10中“包括”改为“或”。修改后1.1.10叙述为“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或未能有效或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要求”。
1.2 目标
2 1.2.2.2改为“对其船舶、人员及环境已标识的所有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适当的防范措施”。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3 在5.1.5开头加上“定期”。修改后叙述为“定期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4 第7章改为“对涉及人员、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方案或须知包括必要的检查清单。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当明确规定并分配给适任人员”。
8 应急准备
5 8.1改为“对于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公司应当予以标识并制定对其做出反应的程序”。
9 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6 9.2改为“公司应当制定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包括避免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险情重复发生的措施”。
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7 删除10.3中“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建立有关程序”。修改后叙述为“公司应当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提供旨在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可靠性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12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8 12.1改为“公司应当在不超过12个月的间隔期内对船上及岸基实施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和防止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特殊情况下,间隔期不应超过15个月” 。
9 12.2“…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改为“…的有效性”。修改后叙述为“公司应当根据制定的有关程序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0 增加13.12、13.13和13.14,分别叙述为:
13.12 当换证审核在原“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后完成时,新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应当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
13.13 如果在原“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日前换证审核已完成,但新证书还未签发或未到船,则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可以对原证书予以不超过5个月的展期签注。
13.14 当“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如果船舶不在将要对其进行审核的港口,主管机关可以对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予以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期只能是在适当、合理的情况下并且是出于允许该船航行至接受审核的港口的目的。被给予证书展期的船舶到达接受审核的港口后,在没有取得新证书的情况下不允许离港。换证审核完成后,新“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自原证书展期前届满日起不超过五年。
14 核发临时证书
11 14.4.3修改后叙述为“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审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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