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实施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安全字[2000]135号 2000年3月14日
各海事局,宁波、日照海监局,长江、黑龙江港监局,各航运公司:
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增第Ⅸ章《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国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其以上其它货船)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通告如下:
一、所有营运“其它货船”的国际航运公司应在2000年7月1日前取得《公约》要求的“符合证明”,该符合证明的副本及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在2000年7月1日前配备到“其它货船”上,否则不得离境;
营运上款所述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的公司应在2002年7月1日前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符合证明”。
二、所有500总吨及其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国际航行“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应在2002年7月1日前完成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安全管理证书”。
三、上述要求不适用于由政府批准仅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及其公司。
为了避免对国际间营运船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各航运公司应充分认识到时间的紧迫性,立即行动起来,确保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审核。若有不清楚事宜,应尽快与当地海事部门或港务监督联系,也可与我局安全管理处直接联系(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96;电话:010一65292897;传真:010—65292882)。
二○○○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公司 安全 管理 规划 通告
抄 送:中国船级社,中石化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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