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ISM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海安全字[2001]368号 2001年7月6日
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
现将《ISM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并请各片区牵头单位转发到片区内审核员,要求审核员遵照执行。
附件:《ISM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 会议 纪要 通知
抄 送:《中国海事》杂志
ISM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0年5月22日至24日,部海事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第二次ISM工作研讨会。20个直属海事局负责ISM工作的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审核中心主任杨新宅主持,刘实副局长和安全管理处处长曹德胜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管理及审核业务技术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就一些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加大审核力度,提高审核质量
会议认为,六年来的实践证明,ISM规则的实施对改善航运公司的安全状况、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水上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成效显著。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提高审核质量。加大审核力度,提高审核质量,就是要对航运公司建立、保持并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提出更加全面、严格的要求。为此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努力提高审核员的综合素质。尽快出台《审核员管理规定》,加强对审核员的规范化管理;在有针对性地对审核员加强ISM规则理论培训,提高审核员业务素质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审核员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教育,并实行审核责任制度,避免出现审核把关不严、流于形式等问题。
(二)拓展审核组审核信息的来源渠道。建立一项工作制度(程序),由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局负责向审核组提供对有关航运公司日常管理的信息,包括事故、安全检查情况等。
(三)严格掌握对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界定。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航运公司,要采取包括附加审核或跟踪审核等必要措施加强管理。一旦发现确实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要坚决不予发证或收回证书。
二、关于附加审核、跟踪审核和跟踪验证
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所述“初次审核”、“年度审核”(对航运公司)、“中间审核”(对船舶)、“换证审核”、“临时审核”外,引入对航运公司“附加审核”和“跟踪审核”的概念。
1、“附加审核”,是指未到“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期,由于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及时监控而追加的审核。有下述情况之一,且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可由原发证机关实施“附加审核”:
(1)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事故;
(2)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连续发生事故;
(3)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主管机关当局的检查中(包括FSC和PSC)连续被滞留;
(4)航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大事件;
(5)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重大问题。
“附加审核”的范围,主要是引起附加审核发生原因的相关方面。如发现有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客观证据,可扩大审核范围,直至全面审核。“附加审核”勿需航运公司申请,由主管机关提出。
2、“跟踪审核”是指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中发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问题,但未达到收回证书的程度时,针对公司按照审核组或主管机关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而实施的审核。“跟踪审核”的范围,主要是相关“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其有关方面。对决定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可予以有条件的年度签注或换发证书。
“跟踪审核”需由航运公司提交申请,原则上由原审核组实施。
3、“跟踪验证”是指当地海事局的审核员验证公司在审核组对所发现的一般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提出限期纠正的要求后是否采取纠正措施及相关不符合项关闭情况的行为。实施“跟踪验证”后,验证审核员应在“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的“验证结论”栏填注验证结论并签字确认。
三、关于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界定
会议建议起草界定“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指南。目前情况下,暂掌握以下原则:对确保指定人员充分发挥其职能、保证船长的绝对权力、确保新聘和转岗人员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以熟悉其职责、严格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等方面,应作为重大事项严格要求。
四、关于年度审核和换证审核
年度审核应侧重于活动审核,且不一定覆盖所有要素。但每次年度审核要充分考虑此前年度审核的覆盖范围,以使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核全面覆盖所有要素。
换证审核应与初次审核覆盖范围相同,即所有要素并全面查体系文件及活动情况。在严格要求体系文件具备全面覆盖性的同时,应正确引导航运公司在数量和篇幅上努力简化体系文件。
五、其他事项
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若干准则》2.3段对非本司船员合同期“1年以上”的要求暂掌握为“6个月以上”。
2、关于对船员的体系熟悉培训,应要求船长、轮机长和大副由航运公司负责实施培训,其它船员由船长负责实施培训。
3、对于“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不符合程度,在“一般不符合”和“重大不符合”之间增加一档“严重不符合”。开具“重大不符合”的,将直接导致主管机关收回证书;开具“严重不符合”的,一般不直接导致收回证书,但视项目数量或涉及内容的重要性,可导致采取跟踪审核措施,且也有导致收回证书可能;开具大量“一般不符合”的,视其分布情况,也存在收回证书的可能。收回证书,一般情况下由审核组提出建议,也可由发证机关直接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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