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73/78防污公约》
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通知
港监字[1997]408号 1997年12月8日
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沿海各港务(航)监督,长江、黑龙江省港航监督局,各省、市交通厅(局)港航监督:
为进一步做好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的1995年修正案(见附件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日期
根据该修正案的规定,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份船员须遵守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总长12米或以上的所有船舶均应张贴公告标牌。该修正案对1997年7月1日以后建造船舶适用;对1997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将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
二、船舶垃圾记录簿和垃圾管理计划
各航运单位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含港澳航线船舶)应按时配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和经船籍港港监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国际航线的现有船舶仍可继续使用目前的旧版《船舶垃圾记录簿》,1998年7月1日以后应使用新的“船舶垃圾记录簿”。1997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在投入营运时即应使用新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对于国内航线船舶,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均可使用旧版“船舶垃圾记录簿”。
三、垃圾公告标牌
各航运单位所有总长为12米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含港澳航线)应按要求张贴或悬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监制的公告标牌。凡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至少配备三块铜质标牌(中英文),置于船员餐厅及两舷舷梯入口处。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航线的船舶应按下列要求配备铜质标牌,置于每个餐厅一块;凡有旅客活动的主甲板每层两舷各一块。港澳航线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至少配备两块硬塑质标牌(中英文),置于两侧外走廊。高速客船应在每一客舱内配备一块铜质标牌。
四、其他要求
鉴于该修正案生效时间紧迫,为切实做好《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的执行工作,各有关港务监督接到通知后,应抓紧时间将通知要求传达给本船籍港有国际航线船舶的船公司,并指定一个单位代为各船公司订购“船舶垃圾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含外壳、内容尚需根据具体船舶情况填写)和公告标牌。各港务(航)监督部门应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航运单位落实上述各项要求情况,并应做好“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审核批准工作。凡需订购“船舶垃圾记录簿”者,请与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危管防污处联系,电话: 021—63290853;订购“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公告标牌”者,请各港监指定代订单位以船籍港为单位分别填写订购单(见附件二、三),并将填写后的订购单于1997年12月底前寄至交通部安全监督局船舶处,所需付款额汇至帐号名称: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汇款帐号:144589—5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东店分理处。
附件:一、《73/78防污公约》1995年修正案(附则V)(略)
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订购单(略)
三、“公告标牌”订购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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