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实施《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
长江水域管理规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港监字[1998]42号 1998年2月19日
长江沿岸各省、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及有关航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建设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12月24日联合颁布的第17号令《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中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日期
根据《规定》中的要求,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的国内航线船舶(不包括进江海轮),均须备有港航监督部门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总长度为12米以上的船舶应设置统一监制的“告示牌”。该《规定》将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在此之日前为上述船舶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及设置“告示牌”时间较为仓促,经研究,现仅限此项推迟于1998年7月1日前完成。
二、“船舶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各航运单位应按要求按时为航行于长江水域的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内航线船舶配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委托长江港航监督局统一印制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和船籍港港监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三、垃圾告示牌
各航运单位应按要求为航行于长江水域的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国内航线船舶张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监制的“告示牌”。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内航线船舶至少配备两块硬塑质“告示牌”(规格为60cm×40cm),置于船舶两舷舷梯入口处。
凡50总吨(含50总吨)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的国内航线船舶至少配备两块硬塑质“告示牌”(规格为30cm×40cm),置于船舶两舷各一块。
凡50总吨以下(不含50总吨)的船舶至少配备一块硬塑质“告示牌”(规格为30cm×40cm),置于上层建筑外部明显处。
四、其他要求
鉴于该《规定》的施行时间紧迫,为切实做好《规定》的执行工作,各有关港航(务)监督接到通知后,应抓紧时间将通知中的要求传达给本船籍港的国内航线船舶的船公司,并指定一个单位代为各船公司订购“船舶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告示牌”。
各港航(务)监督部门应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航运单位认真落实上述各项要求情况,并应做好“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审核批准工作。
“船舶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委托长江港航监督局统一印制。凡需订购者,请与长江港航监督局船舶监督处焦林、胡承斌同志联系,电话:027—2413579;地址: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979号;邮编:430016,请将填写后的订购单(见附件一)于1998年3月15日前寄至长江港航监督局船舶监督处,所需付款额汇至帐号名称:长江港航监督局职工技协:汇款帐号:801025078;开户行:农行武汉市分行劳动街办事处;邮编:430016。
凡需订购“告示牌”者,请将填写后的订购单(见附件二)于1998年3月15日前寄于北京交通部安全监督局船舶处;邮编100736,所需付款额汇至帐号名称: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汇款帐号:144589—5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东店分理处。
附件:一、“船舶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订购单(略)
二、“告示牌”订购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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