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航测[2010]12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完善中国沿海综合航海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海事航测航海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保持快速高速的反应能力,及时开展应急设标活动,我局组织制定了《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
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沿海水域的航行安全,确保航标应急任务及时完成、信息及时传递处理,提高全国海区航标应急反应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海事系统内航标应急活动。
第三条 职责
(一)中华人们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负责全国海区应急反应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天津、上海、广东、海南海事局(以下简称“海区局”)分别负责北方、东海、南海、海南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的指挥、监督、协调及应急设标的审核工作;
(三)各当地海事局分别负责辖区内航标应急反应信息的收集、通报、协调等工作,并为航标应急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各辖区航标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航标应急反应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则
第四条 航标应急反应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的航标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 海区局应制订航标应急反应实施细则,形成完善的航标应急反应运作机制,确保航标应急反应活动的顺畅运行。
辖区航标处应制订航标应急反应明确各级应急岗位指责、启动/中止/结束应急反应预案的程序、具体反应步骤(包括程序、流程图、时限),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备海区局。
第六条 海区局应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值班电话的畅通。
辖区航标处应建立24小时调度值班及航标船值班制度。航标值班船在接到应急反应指令后30分钟内具备开航条件。
海区局、辖区航标处应向社会和相关单位公布应急值班电话。
第七条 应急资源的配置
海区局、辖区航标处应配置应急反应资源,保证航标反应活动中工作人员能及时到位、船舶车辆能及时出动,并能及时提供必要的及时支援、后勤保障。
海区局应根据海区的实际情况,遵循“合理配步,科学规划”的基本原则,编制海区应急反应资源的配置方案。应急反应资源包括:
(一)通信设备
各级航标管理机关应配备相应的有效的通讯设备,建立完善的通讯及数据传输系统。要确保各类通讯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证能及时准确通报信息。
(二)交通工具
海区局、辖区航标处应配备适量的专用交通工具,用于航标应急反应活动。
(三)航标设备和器材
辖区航标处应在航标站、航标保养基地、航标船配各适量的并处于良好状态的各类航标设备、器材,确保能满足本辖区内航标应急反应的需要。
第八条 辖区航标处以及下属航标站是航标应急反应信息来源的接受单位。航标应急反应信息来源包括:
(一)中国海事局、海区局的指令;
(二)当地海事部门的通报;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通报;
(四)引航、船舶等港航单位的报告;
(五)其他信息渠道。
第九条 根据应急反应的需要,当地海事部门及时向辖区航标处提供所需的应急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船舶的国籍、名称、船型、吨位、尺寸、装载情况等;
(二)事故信息,包括位置及报警时间、船舶沉没时间、沉船位置、船首向、水中姿态等;障碍物露出水面的,应提供水下探测位置;
(三)环境信息,包括当前的风速、风向、能见度、海水流向、流速、水深、潮流、海底地貌、已(疑)存障碍物情况等;
(四)其他有助于航标应急反应活动的据报信息。
第十条 信息处理和应急反应预案的启动
辖区航标处接到航标应急反应信息通报后,应尽快在当地海事部门的协助下核实信息的准确性,收集评估有关信息。属于以下情况的,立即启动航标应急反应预案:
(一)中国海事局、海区局下达的航标应急反应任务;
(二)当地海事局或其他信息来源反映发现重要航标失常,严重影响船舶进出港和航行安全,西药紧急恢复的;
(四)当地海事局、地方人们政府要求参与清污、搜救、警戒等应急任务的;
辖区航标处应急反应预案启动、中止、结束由应急反应领导或其指定负责人宣布,预案启动、中止、结束前以及特殊情况下应立即报告海区局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 运行规则
第十一条 航标应急恢复
(一)辖区航标处应了解航标的失常状况,附近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
(二)辖区航标处应制订应急恢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海区航标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急抢修。
第十二条 应急设标
(一)辖区航标处应了解沉船等碍航物的类型、状况、较准确的位置,附近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
(二)辖区航标处应在征询当地海事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应急设标方案(包括标志的位置、种类、特征等),并立即组织实施应急设标工作,同时将应急设标方案报海区局。
(三)海区局接到应急设标方案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于30分钟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辖区航标处。
第十三条 其他应急任务
(一)辖区航标处应了解应急任务的详细内容,执行任务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
(二)辖区航标处应制订应急任务实施计划,并报备海区局;
(二)海区局、辖区航标处应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当地海事局应负责航标应急反应活动水域的警戒巡逻,并协调提供应急反应所需的传播、码头等设施设备,或以下情况,当地海事局应协助提供或/利用所需的船舶、码头等设施、设备:
(一)受时间、地点、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等条件所限,无法在短时间内迅速开展应急反应活动;
(二)进行应急反应活动所需;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辖区航标处的资源不足以应付航标应急反应活动时,应及时向海区局报告,请求支援,必要时可利用社会资源。
第十六条 辖区航标处在应急反应活动过程中,应急时向海区局等有关部门通报应急反应活动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海区局、辖区航标处在航标应急设标过程中,应根据《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设置审批和发布航标动态。
第十八条 各级航标管理机关在应急反应过程中,应做好相关的纪录,条件允许时进行照片拍摄、摄像等工作。
第十九条 辖区航标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跟踪、维护、调整等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 当地海事局应协助辖区航标处追索应急设标、清污等费用。
第四章 监督规则
第二十一条 海区局必须建立航标应急反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以保证航标应急反应活动的有效实施。中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派员监督抽查各单位的航标应急反应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辖区航标处应按照本单位航标应急反应预案,每半年举行一次航标应急反应演习,并做好纪录。演习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演习结束后,辖区航标处应将演习地具体情况报备海区局,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海区局和辖区航标处应对年度航标应急反应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归档,不断改进和完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随年度工作总结上中国海事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中国海事局局将对安全、及时、有效完成航标应急反应活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及时完成航标应急反应任务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中国海事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航标应急反应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船舶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等相关规定,确保设备人员、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名词解释
“航标应急反应活动”包括航标应急恢复、应急设标、应急任务。
“航标应急恢复”是指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抢修失常航标的行为。
“应急设标”是指由于海上突发事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紧急设置标志的行为。
“应急任务”是指清污、搜救、警戒等需要航标管理队伍快速反应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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