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消防船检验暂行规定
船规字[1992]529号 1993年3月1日
1.1.1本规定对在内河水域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船(艇)、港消两用船及拖消两用船的船体结构稳性、灭火设备、保护设施等提出了要求。
1.1.2 消防船(艇)系指对内河船舶、水上设施及港口设备担负灭火任务的专用消防船(包括小型消防艇,如消防监督、巡逻、指挥艇)。
港消两用船系指承担港口作业和港口灭火任务的船舶。
拖消两用船系指既能拖带油驳船队又能对其拖带油驳船队进行灭火作业的拖(推)船。
1.1.3 消防船(艇)、港消两用船及拖消两用船除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本局颁布的《内河钢船建造规范》及有关稳性、载重线、设备等方面的规范、规则和规定的适用要求。
1.1.4 根据消防船(艇)、港消两用船或拖消两用船的具体任务,如使用地点、基地配置、服务对象等的特殊情况,验船部门对上述船舶可适当提高或放宽要求,或提出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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