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
船海工字[1992]670号 1993年3月15日
1.1.2 适用范围
1.1.2.1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从事勘探、开发以及与开发海底石油资源有关的海上移动平台。
1.1.2.2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一切新建海上移动平台应满足《法规》和本《规则》的要求。
1.1.2.3现有海上移动平台应不低于该平台原先适用的相应规则或规范的要求。但经重大的修理、改装和改建后的平台,在本局认为合理和可行范围内,应满足本《规则》的规定。
1.1.2.4本局考虑到移动平台的具体作业环境条件,可以同意设计标准低于本《规则》要求的平台,但该平台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宜于预定的作业,并能保证该平台及人员的全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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