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金船应进行监督检验的通知
船河字[1987] 374号 1987年9月4日
各船检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处,河船规范所,哈尔滨采金船设计院,长春市黄金设计院:
近来,江西、甘肃、湖南等省船检处分别来函请示采金船是否应进行监督检验,检验按照哪种规范等事宜。现一并答复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和我局《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的规定。“除军舰船、运动竞赛船之外的在海上和内河航运或作业的一切船舶均应接受监督检验”,按此规定,新建和使用中的采金船均应属监督检验之列,应按规定申请船检部门检验和发证。
二、采金船的技术规范
1.新建采金船原则上按我局《内河钢质工程船建造规范》(1982)及其他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建造,同时应考虑采金船的作业要求和作业水域的特点。来函提到黑河采金船设计院是按照“采金船制造验收规范”设计的,希望设计院或该规范的制发单位能向我局提供该规范一本,以便经我局补充后,可考虑正式承认该规范。
2.已在建的采金船应按上述第1款中的要求和精神进行复核,并应尽可能符合我局规范的规定;
3.已投入使用的采金船,要弄清其原设计依据和实际使用情况,如经多年使用经验证明船舶结构、稳性情况良好,则可维持现状,但安全设备的配备应尽可能符合规范的规定;如船舶存在影响安全的隐患,应采取当地验船部门同意的措施予以消除,保证船舶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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