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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上和内河囤船开展检验登记的通知
船技监字[1995]756号 1995年12月19日
各船检部门、各港航监督部门:
鉴于目前部分囤船的技术状况不佳,存在船体及引桥梯道锈蚀,强度不足,未设救生消防设备和信号设备等安全隐患;为了保证囤船和其他航行船舶的安全,现明确,海上和内河的囤船都应由船检部门检验,并按《船舶登记条例》登记。请各地船检、港监部门积极向船东宣传,相互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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