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签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检[2002]247号 2002年5月29日
辽宁、天津、上海、广东、长江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交海发[2001]199号)第三条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部海事局海船检[2001]61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下称“适任证书”)签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级、中级适任证书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所属区域的中国海事局区域船检处所在海事局的主管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以下简称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制作(批准人的权限不可下放);高级适任证书须经全国验船人员考试评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所在海事局的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制作(批准人的权限不可下放),中国海事局当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适任证书制作中的签发工作按下述原则分***:
(一)签发初级、中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应由中国海事局正式授权的主管局长亲笔署名;
(二)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应由中国海事局主管局长亲笔署名签发,中国海事局当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国海事局各区域船检处所在的辽宁、天津、上海、广东、长江海事局需将署名人名单以及证书签署人的签名手迹报我局核准。
四、在适任证书和《申请表》“中国海事局评估审核意见”栏的署名必须是手签,使用签字章无效。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