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检局(处):
在2002—2003年度枯水期,长江部分浅区发生了多起船舶搁浅事故。经调查,发现部分搁浅船舶的实际吃水大于型吃水,多为双主机尾机型船,其传动轴线向尾部倾斜一定的角度,在尾轴管伸出端和船体之间安装了被称为分水舯的装置,这一装置最低处一般低于船舶基线400—700mm。目前发现在长江航行的河南籍船有此装置的较多,部分江苏籍船也有类似装置。由于现在船舶检验证书中标注的吃水是型吃水,不含船舶基线下的装置部分,因此不能反映此类船舶航行中的实际最大吃水。海事部门在船舶签证时不能通过船检证书了解船舶的真实吃水来控制船舶通过浅区,这使得此类船舶在通过浅水区航道时,很大程度上会造成船舶搁浅事故。为了杜绝这类船舶在浅区航段搁浅,保障枯水期浅区航道畅通,特作如下要求:
一、相关检验机构在对内河船舶检验中应注意船体基线以下是否有特殊装置的问题,对于有此类装置的船舶,在检验发证时,应在船舶的适航证书记事栏直接注明“含船体基线下装置,船舶最大吃 m”。
二、船舶在办理签证时,所申报的最大吃水应包括船体基线下装置。
[最后编辑于 2023-01-01 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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