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海事局:
根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海发[2001]199号)(下称《规则》)和交通部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检[2001]611号)(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全国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符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现职人员,依照我局《关于印发〈验船人员过渡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检[2001]608号)要求,完成了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验船人员适任考试。
中国海事局对申报材料审核通过,且对适任考试合格的全国现职验船人员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工作将于2003年11月30日结束。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全国船检机构从事船舶检验工作验船人员统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实施船舶检验人员资质认可、持证上岗制度,标志着我国首次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行业——船舶检验行业实施准入控制。这是进一步提高和促进我国船舶检验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和保障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新举措之一。对验船人员实行准入控制、持证上岗,为逐步完善国家对船舶检验质量监督,逐步完善国家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可管理奠定重要基础。
验船人员必须按照《规则》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依照由中国海事局颁发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上载明的相应等级、类别、专业,从事相应职责范围内的船舶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各级船检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和相关文件规定,做好对本系统验船人员的持证使用管理,并随时接受中国海事局组织的抽查。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