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你社《对交通部关于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社团营字〔2004〕803号)收悉。经验究,现批复如下:
一、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舶选配锚链长度,如以原审查批准时的舾装数核准,按《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4年修改通报第2篇表3.4.3.1(2)进行配置锚链。其长度大于三峡库区要求配备的锚链长度时同意按《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查管理暂行规定》中新造船舶的规范要求,重新核算舾装数和配备锚链。
二、对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舶的载重线与稳性已按B级航行区设计、计算的,可不再进行核算。
三、考虑目前三峡库区丰都一重庆段仍属自然航段,只航行于此段的船舶,可暂不实施《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整改要求,不签发三峡库区船舶适航证书。但须在其原船舶适航证书记事栏注明允许航行的自然航段。如果该航段达到B级航区时,船舶须达到B级航区的规定要求。
四、关于川江与三峡库区航行的现有Ⅱ型客滚船跳板一事,我局拟召开有关专家会,对现有的跳板型式进行评定,评定是否达到3.1.4.3的规范要求。请你社补充有关现有跳板型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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