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检局),中国船级社:
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海发〔2007〕165号)要求,自2007年5月1日起,部分沿海海域航行的船舶排污设备施行铅封管理。为了更好执行《73/78防污公约》和我国相关法规,现做如下规定:
一、经铅封的船舶可免除配备排油监控系统、油水界面探测器和滤油设备。
二、船舶免除配备上述设备后,仍继续签发船舶防油污证书,证书的排污设备一栏留空,在证书记事栏中备注:“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海事局海船检〔2008〕210号文件规定,该船免除配备排油监控系统、油水界面探测器和滤油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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