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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检验计费标准的批复
海船检[2009]105号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
你局《关于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检验计费标准的请示))(粤船检〔2008〕5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的《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998)1.7条规定并参照其他防止船舶污染检验的计费标准,经研究,暂定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检验计费标准为:
建造检验取基数1000;营运检验取某教900。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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