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地区在建船舶异地检验有关问题处理方案》
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
为促进福建地区造船工业有序发展,推进《福建地区在建船舶异地检验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案》的实施,加强船舶建造/改建的检验工作,严禁建造/改建船舶异地检验行为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办理福建地区异地检验的申请和审批。
二、已获审批的56艘船舶的船东或船公司,应主动向执行检验的船检机构所在地船检管理处申请复核。经复核,满足相应法规要求的船舶,执行异地检验的船检机构方可签发有关船检证书。福建海事局及有关直属海事局方可为其办理签证、登记等手续。
三、在福建地区执行异地检验的船检机构应在上述船舶的检验证书簿HZS/3页的船舶照片下方签注“该船于××××年×月×日在福建××船厂建造/改建,由××检验局/处/所执行检验并发证。”内容,并加盖省级检验机构公章。已完成检验并签发证书的,应将已签发的证书收回,按上述要求重新签发。
四、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应切实承担起福建地区沿海航行船舶检验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做好福建地区所有新建或改建沿海航行船舶的检验工作。中国船级社应加强工作人员的配备,以满足福建地区船舶修造市场的需求。
五、根据《关于加强对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检验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海船检〔2009〕121号)文件要求,未经我局批准在华设立验船公司的外国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船舶检验活动(特别批准的除外)。福建海事局负责开展该项措施落实的有关监管工作。
六、对于在福建地区建造/改建、但未按《福建地区在建船舶异地检验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案》要求申报且已经过异地检验机构检验并投入营运的船舶,执行检验的船检机构应通过所属省级船舶检验机构,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向部海事局报告船舶建造检验情况。部海事局将视情指派船舶检验管理处组织复核。对于隐瞒事实、拒不报告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抄 送:各直属海事局,大连、天津、武汉、上海、广州船检验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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