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
及安装检验指南的通知
海船检[2010]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黑龙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贯彻执行《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我局组织编写了《国内航行海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和《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船检机构应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向船检机构申请安装检验。拟安装上船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应为船检机构认可的船用产品。
二、《管理规定》发布之后建造的船舶,其安装检验可结合船舶的建造检验进行。
三、现有船舶的安装检验应按《管理规定》的时间要求,结合营运检验进行,或申请一次附加检验。
四、安装检验完成后,船检机构应在船舶证书簿航行设备栏中添加相应设备及其数据。其中自动识别系统应根据其等级在“设备名称”栏标注为“A级AIS”或“B级AIS”。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或空白检验报告应签注:“此次检验安装了——,产品编号———,证书编号——,船检证书相应栏目进行了更改,并附上该设备产品的证书复印件。”
各船检机构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部海事局船检处联系。
附件1: 国内航行海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
附件2: 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
2010年8月9日
附件1
国内航行海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
第1章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1 配备要求
1.1 国内航行海船应按表1.1的要求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表1.1
配备时间 | 配备范围 |
不迟于2010 年7 月1 日 | 3000 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注1客船、滚装船舶 |
不迟于2010 年10 月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注2,最迟不晚于2010 年12 月31 日 | 1000 总吨至3000 总吨沿海航行注1客船、滚装船舶、3000 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
不迟于2011 年1 月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注2 | 1000 总吨至3000 总吨液货船
|
不迟于2011 年4 月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注2
| 300 总吨至1000 总吨沿海航行注1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3000 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注1集装箱船,10000 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注1所有其它船舶,200 总吨及以上拖船
|
不迟于2011 年7 月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注2
| 1000 至3000 总吨沿海航行注1集装箱船,3000 至10000 总吨沿海航行注1所有其它船舶 |
注1:本表中的沿海航行系指国内海上航行。
注2:本表中的第一次年度检验系指的第一次营运检验。
1.2 符合表1.1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入营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的设备。
1.3 表1.1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船东应向船舶机构提出免装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应对船舶进行附加检验,经检验符合规定的由船检机构签发“船载电子海图免装证明报告”。
1.4 江海直达船舶应按本章的要求执行。
2 设备标准
2.1 国内航行海船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 级设备要求。
2.2 国内航行海船可以配备符合IMO MSC.232(82)决议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来满足上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配备要求。
2.3 IEC 60945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2.4 IEC 6116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数字接口。
3 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3.1 国内航行海船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3.2 型式认可工作的程序
3.2.1 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厂家技术能力、生产地址、设计依据、适用性等)及初步评估;
3.2.2 送审技术文件及技术图纸等
3.2.2.1 系统组成及技术说明书;
3.2.2.2 基本原理图及方框图,面板布置图及操作说明书;
3.2.2.3 主要单元的技术配置及技术指标的书面文件(海图软件处理单元、有效直径的显示器及相关处理器硬件系统、带有可接收雷达、GPS及AIS等航行信息的匹配接口、供电电源等);
3.2.2.4 可靠获得政府授权发布的官方电子海图及后续获得海图最新改正版信息途径的协议或书面文件;
3.2.2.5 系统性能及功能测试项目及方法(试验大纲)。
3.2.3 型式试验及现场审核
3.2.3.1 商讨型式认可试验大纲、现场审核及抽取样机;
3.2.3.2 型式试验:试验大纲包括性能试验项目(见上述技术要求)及环境试验要求(IEC60945或船用电工电子产品型式试验指南),经执行认可的船检机构批准、在认可的试验机构进行。完成型式认可试验;
3.2.4 签发型式认可证书。
3.3 经型式认可后,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厂应按认可时确定的检验要求申请产品检验与签发产品证书。
4 安装检验的图纸及资料检查
4.1 对于新造船舶,下列图纸应与其它船舶图纸一起送审;对于现有船舶,下列图纸应一式两份送船检机构审查,审查后一份供船检机构存档,一份退还送审单位。
4.1.1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布置图,应包括: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安装位置。
4.1.2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系统图,至少应包括:
①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各组成部分及外接设备连接的原理框图。
②连接线路及其接口的型号、规格。
③主、应急电源的供电线路(参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修改通报第四篇第5章1..2..8的要求)。
5 安装检验
5.1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产品证书及检验合格标志。
5.2 对设备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外壳、接口无损坏迹象,其外壳防护型应与安装处所相适应。
5.3 对设备的连接线、电源装置等进行外观检查,保证电缆连接牢固可靠,无触电安全隐患,设备布置易于操作,并便于作适当的维修保养,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已按图纸中规定良好接地,接线布置与系统图相符。
5.4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与提供连续定位(如GPS 接收机)、艏向(电罗经航向信息)、速度和水深等信息的设备正常连接,如设有。
5.5 执行系统自检程序,进行系统完整性测试,确认结果正常。
5.6 检查用于航线监视的海图显示的有效尺寸,ECDIS至少应为270mmX270mm,ECS至少应为250mmX250mm。
5.7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所使用的电子海图应是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 格式要求的,并对预定航程应是合适和最新的。
5.8 对系统的主要功能(如航线设计和航线监视)进行试验,并检查相关报警/提示情况,确认系统正常工作;
5.9 试验定位系统输入丢失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报警功能,以及定位系统传递给它的任何报警和指示的重复指示功能;
5.10 在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确保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及完成其正常功能所必须的所有其它设备也能正常工作;且主、应急电源之间的转换以及不超过45 秒的断电,系统应能自动启动。
5.11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备份装置,若采用电子设备,检验要求同主系统,同时应检查两个系统的供电应相对独立,一个系统的供电故障不会影响到另外一个系统;若采用纸海图,应配有足够和最新有效的、能满足其预定航程所必需的纸海图,以满足安全航行的需要。
6 营运检验
6.1 对设备及连接线、电源变换装置等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电缆无松动、脱落或其他损坏情况,接地连线可靠有效,无触电安全隐患。
6.2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与提供连续定位(如GPS 接收机)、艏向(电罗经航向信息)、速度和水深等信息的设备正常连接,如设有。
6.3 执行系统自检程序,进行系统完整性测试,确认结果正常。
6.4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所使用的电子海图应是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 格式要求的,并对预定航程应是合适和最新的。
6.5检查电子海图数据库的更新记录,更新记录应包括应用和拒绝更新的日期和时间。
6.6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航行记录,确认记录的内容和保存时间满足要求并能防止删除、覆盖和伪造、篡改。
6.7 对系统的主要功能(如航线设计和航线监视)进行试验,并检查相关报警/提示情况,确认系统正常工作;
6.8 试验定位系统输入丢失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的报警功能,以及定位系统传递给它的任何报警和指示的重复指示功能;
6.9 在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确保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及完成其正常功能所必须的所有其它设备也能正常工作;且主、应急电源之间的转换以及不超过45 秒的断电,系统应能自动启动。
6.10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备份装置,若采用电子设备,检验要求同主系统,同时应检查两个系统的供电应相对独立,一个系统的供电故障不会影响到另外一个系统;若采用纸海图,应配有足够和最新有效的、能满足其预定航程所必需的纸海图,以满足安全航行的需要。
第2章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1 配备要求注1
1.1 国内海上航行的500总吨以下货船应按表1.1的要求配备一台A级或B级AIS设备。
表1.1
配备时间 | 配备范围 |
不迟于2010 年10 月1 日之后的第 一次年度检验注3
| 300 总吨至500 总吨沿海航行注2船舶; 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 航船舶
|
不迟于2011 年1 月1 日之后的第 一次年度检验注3
| 200 总吨至300 总吨沿海航行注2船舶; 所有港作拖船
|
注1:国内海上航行的所有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修改通报的规定,配备一台A级AIS设备。
注2:本表中的沿海航行系指国内海上航行。
注3:本表中的第一次年度检验系指的第一次营运检验。
1.2 符合表1.1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入营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的设备。
1.3 表1.1要求安装AIS 设备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船东应向船舶机构提出免装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应对船舶进行附加检验,经检验符合规定的由船检机构签发“AIS系统免装证明报告”。
1.4 江海直达船舶应按本章的要求执行。
2 设备标准
2.1 A级AIS设备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2.2 B级AIS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DMA)》。
2.3 IEC 60945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2.4 IEC 6116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数字接口。
3 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3.1 国内航行海船配备的船载自动识别系统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3.2 型式认可工作的程序
3.2.1 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厂家技术能力、生产地址、设计依据、适用性等)及初步评估;
3.2.2 送审技术文件及技术图纸等
3.2.2.1 系统组成及技术说明书;
3.2.2.2 基本原理图及方框图,面板布置图及操作说明书;
3.2.2.3 主要单元的技术配置及技术指标的书面文件(带有可与雷达、GPS等其他航行设备信息交换的匹配接口,天线的要求及布置、供电电源等);
3.2.2.4 系统性能及功能测试项目及方法(试验大纲)。
3.2.3 型式试验及现场审核
3.2.3.1 商讨型式认可试验大纲、现场审核及抽取样机;
3.2.3.2 型式试验:试验大纲包括性能试验项目(见上述技术要求)及环境试验要求(IEC60945或船用电工电子产品型式试验指南),经执行认可的船检机构批准、在认可的试验机构进行。完成型式认可试验;
3.2.4 签发型式认可证书。
3.3 经型式认可后,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厂应按认可时确定的检验要求申请产品检验与签发产品证书。
4 安装检验的图纸及资料检查
4.1 对于新造船舶,下列图纸应与其它船舶图纸一起送审;对于现有船舶,下列图纸应一式两份送船检机构审查,审查后一份供船检机构存档,一份退还送审单位。
4.1.1 AIS布置图,应包括:
①AIS设备安装位置
②AIS收发天线及内置和外置的GNSS天线位置,GNSS天线相对于艏艉及左、右舷舷侧的位置距离应在图纸上清楚标明。
4.1.2 AIS系统图,至少应包括:
①AIS设备各组成部分及外接设备连接的原理框图。
②连接线路及其接口的型号、规格。
③主、应急电源的供电线路。(参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修改通报第四篇第5章1.2.8的要求)
5 AIS的安装
5.1 AIS的最小键盘和显示(MKD)应安装在驾驶室便于航行值班人员在通常的操作位置进行操作和观察的位置,但对具有在驾驶室内具有外接显示控制单元(如雷达,电子海图等),AIS设备可允许安装在驾驶室内其它易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或其附近位置(如海图室,毗邻的报房)。
5.2 AIS设备应由具有主、应急电源供电的导航分配电板供电并符合《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的相关要求,对于现有船舶也可由导航分配电板及应急配电板分别供电。
5.3 AIS电源及数据电缆一般应采用成束滞燃型,但至少为滞燃型。数据电缆应有可靠的电磁屏蔽并应满足设备制造厂的要求。电缆的布置应考虑电磁兼容性的影响。
5.4 信号电缆敷设时应尽可能短,以减少信号电平衰减。在露天处所的安装电缆连接端头应有适当的水密措施。
5.5 AIS系统连接线应可靠固定,电缆敷设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的相关要求。同轴电缆应有足够的弯曲半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5倍电缆外径。同轴电缆一般应单独敷设并尽可能与供电电缆至少保持10 cm 距离。
5.6 AIS从其它设备收集信息时(如从GNSS、电罗经、回转速度指示器等),一般应从这些设备输出接口采集,若需要时,可对这些设备另外安装输出接口,但无论如何,同AIS连接应不影响这些设备正常工作性能。接入AIS的外部传感器应是船舶用于正常航行的装置、设备及系统。
5.7现有船舶在安装AIS时,所敷设的电缆除应按规定固定外,还应做到不应影响原船舶的结构。在穿越仓壁或甲板时,应保持仓壁或甲板的原有密性。
5.8 AIS天线应尽可能按以下要求安装:
(1) AIS VHF 天线应为多向垂直极化天线。
(2) AIS VHF 天线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在水平面360度内无障碍物,天线不应紧邻垂直障碍物安装,在水平方向应距离导体结构2m以上。
(3) AIS VHF天线应安全地远离雷达、发射机等类似的高功率源天线,最好距离发射波束外3m。
(4) AIS VHF天线与船舶甚高频无线电话天线不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并使它们在垂直方向上间隔至少2m,若必须在同一水平面上,则应在水平方向上相距至少10m。
(5) GNSS天线应在水平360度仰角5度至90度范围内无连续障碍物,桅、支架等障碍物不应在较大的水平角度范围内遮盖天线。天线应远离S波段雷达、INMARSAT系统等高功率发射机发射波束3m。
5.10 如适用,引航员插头应安装于驾驶台引航员通常工作位置以便于引航员连接其个人引航装置(PPU)。
5.11 安装过程中应提供“AIS初始化数据清单(内容为MMSI;IMO编号(如有时);呼号(如有时)和船名;船长和船宽;船舶类型;定位天线的位置)”,供现场验船师确认其是否与实船相符。经核对后的”AIS初始化数据清单”应保存在船上。
6安装检验
6.1 检查AIS设备的产品证书及检验合格标志。
6.2 对设备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外壳、接口无损坏迹象,其外壳防护型应与安装处所相适应。
6.3 对设备的连接线、电源装置等进行外观检查,保证电缆连接牢固可靠,无触电安全隐患,设备布置易于操作,并便于作适当的维修保养,检查AIS设备已按图纸中规定良好接地,接线布置与AIS系统图相符。
6.4 检查AIS收发天线及内置和外置GNSS天线安装情况,确认其安装位置与图纸所标相符,天线安装应牢固可靠。
6.5 未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安装显示设备,以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舶的相对位置及简易电子海图或航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安装的业经型式认可的AIS 可免除本条要求。
6.6 在确认系统已正确连接情况下,可通电并进行下述试验:
(1) 检查AIS相连接的外围设备如GNSS,电罗经等是否工作正常。
(2) 利用AIS设备内部的自检功能(BIIT)作内置式完整性检测,确认其结果正常。
(3) 确认在外部传感器具有有效输入信号时,AIS设备应在二分钟内正常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报告速率发射本船信息。
(4) 确认GNSS及电罗经等适用设备所显示的数据与AIS内部采集的数据完全一致,数据精度应符合前述AIS性能标准要求。
(5) 按照提供的”AIS初始化数据清单”,确认AIS已正确输入本船的静态和/或与航次有关信息,应注意核对输入的MMSI码、GNSS安装位置等数据是否正确。
(6) 在AIS正常工作情况下,开启驾驶台有关设备,建议开启中高频及雷达等设备保证AIS在中高频发射时仍能正常工作。
(7) AIS经过一段时间的侦听并信息采集后,将进行正常的收发工作,观察AIS在其显示单元的目标显示情况,同时比较雷达目标回波情况,应确认二者观察的目标应相一致,必要时可通过其它通讯手段对目标的确切位置予以落实。若目标存在较大误差时,应进一步调查其误差存在的原因。
(8) 模拟一人为故障,如GNSS丢失位置信息,此时AIS应可在驾驶台通过外接的报警单元发出声响报警,在显示单元中显示的报警信息应与实际故障情况相一致。
7 营运检验
7.1 年度检验
(1) 对设备及连接线、电源变换装置等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电缆无松动、脱落或其他损坏情况,接地连线可靠有效,无触电安全隐患。
(2) 检查AIS及连接的GNSS天线无过度锈蚀,外皮剥落迹象,确认天线电缆连接处以及穿越仓壁处水密性能良好。
(3) 对AIS设备进行通电试验。当外部设备正常工作情况下,AIS在开启2min内应能正常工作,并确认其自检结果正常。
(4) 检查AIS内部本船静态信息及与航次有关信息可正确显示,并与实际情况一致。
(5) 对AIS显示的目标信息通过VHF或其它通信方法予以确认,或比较雷达的目标回波。
(6) 确认AIS按照规定的报告速率发射本船信息。
(7) 模拟AIS一故障情况,检查MKD给出的相关报警信息是否相符。
(8) 检查AIS设备自身记录的最后10次不工作的记录,了解设备的工作及使用状况。
7.2 换证检验/定期检验
在上述年度检验基础上,尚应:
(1) 确认其显示的GNSS及电罗经等数据与外部设备相一致,并确认这些GNSS及电罗经等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如设有。
(2) 对AIS应急电源进行检查,确认其容量性能满足要求。
(3) 若有条件时,建议联络AIS基站,向本船发送询问信息,确认本站AIS作出正确应答。
附件2:
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
第1章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1 配备要求
1.1 内河航行船舶应按表1.1的要求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表1.1
配备时间 | 配备范围 |
不迟于2010 年10 月1 日之后的第 一次年度检验
|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 江的3000 总吨以上的客船
|
不迟于2011 年1 月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 江的1000 至3000 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
注:本表中的第一次年度检验系指的第一次营运检验。
1.2 符合表1.1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入营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的设备。
1.3 表1.1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船东应向船舶机构提出免装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应对船舶进行附加检验,经检验符合规定的由船检机构签发“船载电子海图免装证明报告”。
1.4 江海直达船舶应按国内航行海船的要求执行。
2 设备标准
2.1 内河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 级设备要求。
2.2 内河航行船舶可以配备符合IMO MSC.232(82)决议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来满足上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配备要求。
2.3 IEC 60945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2.4 IEC 6116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数字接口。
3 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3.1 内河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3.2 型式认可工作的程序
3.2.1 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厂家技术能力、生产地址、设计依据、适用性等)及初步评估;
3.2.2 送审技术文件及技术图纸等
3.2.2.1 系统组成及技术说明书;
3.2.2.2 基本原理图及方框图,面板布置图及操作说明书;
3.2.2.3 主要单元的技术配置及技术指标的书面文件(海图软件处理单元、有效直径的显示器及相关处理器硬件系统、带有可接收雷达、GPS及AIS等航行信息的匹配接口、供电电源等);
3.2.2.4 可靠获得政府授权发布的官方电子海图及后续获得海图最新改正版信息途径的协议或书面文件;
3.2.2.5 系统性能及功能测试项目及方法(试验大纲)。
3.2.3 型式试验及现场审核
3.2.3.1 商讨型式认可试验大纲、现场审核及抽取样机;
3.2.3.2 型式试验:试验大纲包括性能试验项目(见上述技术要求)及环境试验要求(IEC60945或船用电工电子产品型式试验指南),经执行认可的船检机构批准、在认可的试验机构进行,完成型式认可试验;
3.2.4 签发型式认可证书。
3.3 经型式认可后,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厂应按认可时确定的检验要求申请产品检验与签发产品证书。
4 安装检验的图纸及资料检查
4.1 对于新造船舶,下列图纸应与其它船舶图纸一起送审;对于现有船舶,下列图纸应一式两份送船检机构审查,审查后一份供船检机构存档,一份退还送审单位。
4.1.1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布置图,应包括: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安装位置。
4..1.2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系统图,至少应包括:
①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各组成部分及外接设备连接的原理框图。
②连接线路及其接口的型号、规格。
③主、应急电源的供电线路。
5 安装检验
5.1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产品证书及检验合格标志。
5.2对设备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外壳、接口无损坏迹象,其外壳防护型应与安装处所相适应。
5.3 对设备的连接线、电源装置等进行外观检查,保证电缆连接牢固可靠,无触电安全隐患,设备布置易于操作,并便于作适当的维修保养,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已按图纸中规定良好接地,接线布置与系统图相符。
5.4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与提供连续定位(如GPS 接收机)、艏向(电罗经航向信息)、速度和水深等信息的设备正常连接,如设有。
5.5 执行系统自检程序,进行系统完整性测试,确认结果正常。
5.6检查用于航线监视的海图显示的有效尺寸,ECDIS至少应为270mmX270mm,ECS至少应为250mmX250mm。
5.7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所使用的电子海图应是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 格式要求的,并对预定航程应是合适和最新的。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应是官方发行的并对预定航程是合适和最新的。
5.8对系统的主要功能(如航线设计和航线监视)进行试验,并检查相关报警/提示情况,确认系统正常工作;
5.9 试验定位系统输入丢失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报警功能,以及定位系统传递给它的任何报警和指示的重复指示功能;
5.10 在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确保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及完成其正常功能所必须的所有其它设备也能正常工作;且主、应急电源之间的转换以及不超过45 秒的断电,系统应能自动启动。
5.11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备份装置,若采用电子设备,检验要求同主系统,同时应检查两个系统的供电应相对独立,一个系统的供电故障不会影响到另外一个系统;若采用纸海图,应配有足够和最新有效的、能满足其预定航程所必需的纸海图,以满足安全航行的需要。
6 营运检验
6.1 对设备及连接线、电源变换装置等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电缆无松动、脱落或其他损坏情况,接地连线可靠有效,无触电安全隐患。
6.2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与提供连续定位(如GPS 接收机)、艏向(电罗经航向信息)、速度和水深等信息的设备正常连接,如设有。
6.3 执行系统自检程序,进行系统完整性测试,确认结果正常。
6.4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所使用的电子海图应是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 格式要求的,并对预定航程应是合适和最新的。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应是官方发行的并对预定航程是合适和最新的。
6.5 检查电子海图数据库的更新记录,更新记录应包括应用和拒绝更新的日期和时间。
6.6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航行记录,确认记录的内容和保存时间满足要求并能防止删除、覆盖和伪造、篡改。
6.7 对系统的主要功能(如航线设计和航线监视)进行试验,并检查相关报警/提示情况,确认系统正常工作;
6.8 试验定位系统输入丢失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报警功能,以及定位系统传递给它的任何报警和指示的重复指示功能;
6.9 在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确保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及完成其正常功能所必须的所有其它设备也能正常工作;且主、应急电源之间的转换以及不超过45 秒的断电,系统应能自动启动。
6.10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备份装置,若采用电子设备,检验要求同主系统,同时应检查两个系统的供电应相对独立,一个系统的供电故障不会影响到另外一个系统;若采用纸海图,应配有足够和最新有效的、能满足其预定航程所必需的纸海图,以满足安全航行的需要。
第2章 内河航行船舶配备的AIS安装检验和营运检验要求
1 配备要求
1.1 内河航行船舶应按表1.1的要求配备一台A级或B级AIS设备。
表1.1
配备时间 | 配备范围 |
不迟于2010 年10 月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 年12 月31 日
|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3000 总吨以上的客船
|
不迟于2011 年1 月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1年3 月31 日
|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 至3000 总吨的客船、1000 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
不迟于2011 年4 月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500 至1000 总吨的客船、1000 总吨以下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 总吨以上所有船舶(不含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所有集装箱船
|
不迟于2011 年7 月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 至500 总吨的客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 总吨至1000 总吨所有船舶(不含液货船)
|
注:本表中的第一次年度检验系指的第一次营运检验。
1.2 符合表1.1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入营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的设备。
1.3 穿越长江、珠江航道,从一侧到达航道另一侧的内河机动船适用本章规定。
1.4 表1.1要求安装AIS 设备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船东应向船舶机构提出免装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应对船舶进行附加检验,经检验符合规定的由船检机构签发“AIS系统免装证明报告”。
1.5 江海直达船舶应按国内航线海船的要求执行。
2 设备标准
2.1 A级AIS设备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2.2 B级AIS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DMA)》。
2.3 IEC 60945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2.4 IEC 6116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数字接口。
3 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3.1 内河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自动识别系统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3.2 型式认可工作的程序
3.2.1 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厂家技术能力、生产地址、设计依据、适用性等)及初步评估;
3.2.2 送审技术文件及技术图纸等
3.2.2.1 系统组成及技术说明书;
3.2.2.2 基本原理图及方框图,面板布置图及操作说明书;
3.2.2.3 主要单元的技术配置及技术指标的书面文件(带有可与雷达、GPS等其他航行设备信息交换的匹配接口,天线的要求及布置、供电电源等);
3.2.2.4 系统性能及功能测试项目及方法(试验大纲)。
3.2.3 型式试验及现场审核
3.2.3.1 商讨型式认可试验大纲、现场审核及抽取样机;
3.2.3.2 型式试验:试验大纲包括性能试验项目(见上述技术要求)及环境试验要求(IEC60945或船用电工电子产品型式试验指南),经执行认可的船检机构批准、在认可的试验机构进行。完成型式认可试验;
3.2.4 签发型式认可证书。
3.3 经型式认可后,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厂应按认可时确定的检验要求申请产品检验与签发产品证书。
4 安装检验的图纸及资料检查
4.1 对于新造船舶,下列图纸应与其它船舶图纸一起送审;对于现有船舶,下列图纸应一式两份送船检机构审查,审查后一份供船检机构存档,一份退还送审单位。
4.1.1 AIS布置图,应包括:
①AIS设备安装位置
②AIS收发天线及内置和外置的GNSS天线位置,GNSS天线相对于艏艉及左、右舷舷侧的位置距离应在图纸上清楚标明。
4.1.2 AIS系统图,至少应包括:
①AIS设备各组成部分及外接设备连接的原理框图。
②连接线路及其接口的型号、规格。
③主、应急电源的供电线路。(见5.2款)
5 AIS的安装
5.1 AIS的最小键盘和显示(MKD)应安装在驾驶室便于航行值班人员在通常的操作位置进行操作和观察的位置,但对具有在驾驶室内具有外接显示控制单元(如雷达,电子海图等),AIS设备可允许安装在驾驶室内其它易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或其附近位置(如海图室,毗邻的报房)。
5.2 AIS系统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或临时应急电源供电;当主电源为蓄电池组时,可仅由主电源供电。AIS设备应由具有主、应急电源供电的导航分配电板供电并符合《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的相关要求,对于现有船舶也可由导航分配电板及应急配电板分别供电。
5.3 AIS电源及数据电缆一般应采用成束滞燃型,但至少为滞燃型。数据电缆应有可靠的电磁屏蔽并应满足设备制造厂的要求。电缆的布置应考虑电磁兼容性的影响。
5.4 信号电缆敷设时应尽可能短,以减少信号电平衰减。在露天处所的安装电缆连接端头应有适当的水密措施。
5.5 AIS系统连接线应可靠固定,电缆敷设应满足《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的相关要求。同轴电缆应有足够的弯曲半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5倍电缆外径。同轴电缆一般应单独敷设并尽可能与供电电缆至少保持10 cm 距离。
5.6 AIS从其它设备收集信息时(如从GNSS、电罗经、回转速度指示器等),一般应从这些设备输出接口采集,若需要时,可对这些设备另外安装输出接口,但无论如何,同AIS连接应不影响这些设备正常工作性能。接入AIS的外部传感器应是船舶用于正常航行的装置、设备及系统。
5.7现有船舶在安装AIS时,所敷设的电缆除应按规定固定外,还应做到不应影响原船舶的结构。在穿越仓壁或甲板时,应保持仓壁或甲板的原有密性。
5.8 AIS天线应尽可能按以下要求安装:
(1) AIS VHF 天线应为多向垂直极化天线。
(2) AIS VHF 天线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在水平面360度内无障碍物,天线不应紧邻垂直障碍物安装,在水平方向应距离导体结构2m以上。
(3) AIS VHF天线应安全地远离雷达、发射机等类似的高功率源天线,最好距离发射波束外3m。
(4) AIS VHF天线与船舶甚高频无线电话天线不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并使它们在垂直方向上间隔至少2m,若必须在同一水平面上,则应在水平方向上相距至少10m。
(5) GNSS天线应在水平360度仰角5度至90度范围内无连续障碍物,桅、支架等障碍物不应在较大的水平角度范围内遮盖天线。天线应远离S波段雷达等高功率发射机发射波束3m。
5.9 安装过程中应提供“AIS初始化数据清单(内容为MMSI;IMO编号(如有时);呼号(如有时)和船名;船长和船宽;船舶类型;定位天线的位置等)”,供现场验船师确认其是否与实船相符。经核对后的”AIS初始化数据清单”应保存在船上。
6安装检验
6.1 检查AIS设备的产品证书及检验合格标志。
6.2 对设备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外壳、接口无损坏迹象,其外壳防护型应与安装处所相适应。
6.3 对设备的连接线、电源装置等进行外观检查,保证电缆连接牢固可靠,无触电安全隐患,设备布置易于操作,并便于作适当的维修保养,检查AIS设备已按图纸中规定良好接地,接线布置与AIS系统图相符。
6.4 检查AIS收发天线及内置和外置GNSS天线安装情况,确认其安装位置与图纸所标相符,天线安装应牢固可靠。
6..5 未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安装显示设备,以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舶的相对位置及简易电子海图或航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安装的业经型式认可的AIS 可免除本条要求。
6..6 在确认系统已正确连接情况下,可通电并进行下述试验:
(1) 检查AIS相连接的外围设备如GNSS,电罗经(如设有)等是否工作正常。
(2) 利用AIS设备内部的自检功能(BIIT)作内置式完整性检测,确认其结果正常。
(3) 确认在外部传感器具有有效输入信号时,AIS设备应正常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报告速率发射本船信息。
(4) 确认GNSS及电罗经等适用设备所显示的数据与AIS内部采集的数据完全一致,数据精度应符合前述AIS性能标准要求。
(5) 按照提供的”AIS初始化数据清单”,确认AIS已正确输入本船的静态和/或与航次有关信息,应注意核对输入的MMSI码、GNSS安装位置等数据是否正确。
(6) 在AIS正常工作情况下,开启驾驶台有关设备,建议开启中高频及雷达等设备保证AIS在中高频发射时仍能正常工作。
(7) AIS经过一段时间的侦听并信息采集后,将进行正常的收发工作,观察AIS在其显示单元的目标显示情况,同时比较雷达目标回波情况,应确认二者观察的目标应相一致,必要时可通过其它通讯手段对目标的确切位置予以落实。若目标存在较大误差时,应进一步调查其误差存在的原因。
(8) 模拟一人为故障,如GNSS丢失位置信息,此时AIS应可在驾驶台通过外接的报警单元发出声响报警,在显示单元中显示的报警信息应与实际故障情况相一致。
7 营运检验
7.1 年度检验
(1) 对设备及连接线、电源变换装置等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电缆无松动、脱落或其他损坏情况,接地连线可靠有效,无触电安全隐患。
(2) 检查AIS及连接的GNSS天线无过度锈蚀,外皮剥落迹象,确认天线电缆连接处以及穿越仓壁处水密性能良好。
(3) 对AIS设备进行通电试验。当外部设备正常工作情况下,AIS在开启2min内应能正常工作,并确认其自检结果正常。
(4) 检查AIS内部本船静态信息及与航次有关信息可正确显示,并与实际情况一致。
(5) 对AIS显示的目标信息通过VHF或其它通信方法予以确认,或比较雷达的目标回波。
(6) 确认AIS按照规定的报告速率发射本船信息。
(7) 模拟AIS一故障情况,检查MKD给出的相关报警信息是否相符。
(8) 检查AIS设备自身记录的最后10次不工作的记录,了解设备的工作及使用状况。
7.2 换证检验/定期检验
在上述年度检验基础上,尚应:
(1) 确认其显示的GNSS及电罗经等数据与外部设备相一致,并确认这些GNSS及电罗经等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如设有。
(2) 对AIS应急电源进行检查(如设有),确认其容量性能满足要求。
(3) 若有条件时,建议联络AIS基站,向本船发送询问信息,确认本站AIS作出正确应答。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