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北省白洋淀水域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标准的批复
海船检字[1999]225号 1999年5月12日
河北省船检处;
你处“关于河北省白洋淀水域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标准的请示”(冀船检字[199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处反映的当地的水文气象条件,考虑到小船缺少安放救生设备的处所,不利于有效地使用救生衣的情况。同意白洋淀水域船长小于15米的船舶(除航速在30km/h以上的船舶外),在配备救生设备方面,可用同等的救生浮具代替救生衣。
二、同意对船长小于10米的船舶配备一只救生圈。
三、其他配备标准,原则上同意按请示中的要求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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