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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暂行规定
海法规字[1999]622号 2000年3月1日
1.2.1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内河、水库及河口港船长小于或等于20m的民用船舶,主要系指:
(1)客船,如渡船、交通艇、旅游船等;
(2)货船,包括供应船、载油闪点不超过60℃的(供)油船等;
(3)工程船,包括挖沙船、挖泥船等。
1.2.2 本规定不适合下述船舶:
(1)船长大于20m的船舶;
(2)乘客定额超过20人的纤维增强塑料旅游船;
(3)高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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