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的批复
海法规字[2000]347号 2000年6月21日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
你局粤船检[2000]11号文收悉,经咨询有关技术科研机构,现复如下: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九篇规定第一组和第二组船舶配备2台VHF无线电话是基于内河航道狭窄和船舶之间会让较为频繁的情况而提出的。一台VHF无线电在第16频道上值守,以进行遇险与安全通信和实施救援,另一台VHF无线电话在第6频道上值守,以便进行船舶之间的避让通信。如果只配备一台VHF无线电话显然难达到上述两个目的。你省的内河船舶仍应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九篇的有关规定配备无线电设备。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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