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
(国内船舶试行)的通知
海法规字[2001]180号 2001年4月2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委、办),中国船级社: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国内船舶试行)按规定程序业经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4月20日起施行。请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有关航运单位、船厂、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生产厂。
附件: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国内船舶试行)。
附件: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
(国内船舶试行)
第1章 一般规定
1.1 适用范围
1.1.1 本《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国内船舶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仅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国内航行船舶所安装的船载船行数据记录仪产品。
1.1.2 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和进入我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第20条及其相关标准规定执行,其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有关标准。
1.2 产品质量与检验
1.2.1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产品应能可靠、持久和正常运行。
1.2.2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研制和生产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照本《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制定生产技术标准,报主管机关认可后方可实施。
1.2.3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检验机构按本《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的规定进行检验并签发相应产品证书。
1.2.4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安装运转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1.3 生效
1.3.1 本《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自2001年4月20日起生效。安装在国内航行船舶上的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产品按规定选择符合本《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的功能项目和检验程序实施检验。
1.4 定义
1.4.1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SHIPBORNE VOYAGE DATA RECORDERS,本文简称:
VDR)——系指一个记录与船舶航行及操作有关数据的完整系统,包括用于数据处理和数据编码所要求的任何与输入数据源接口的项目、在其容器中的最终记录介质、电源供应和专用备用电源等设备。
1.4.2 信号提取装置和传感器——系指船舶原设备具备输出接口直接提取信号或设置信号处理转换器的系统装置,不设置独立的传感器;如果无接口,所设置的信号提取装置或传感器设备独立于船舶原设备和系统外部;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传感器,系能与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实施记录数据传输的单元体。
1.4.3 最终记录介质——系指用于记录数据的硬件项目,它可以是主机以外的备份数据的存储器,通过它可以用适当的设备恢复和再现这些数据。最终记录介质分为主存储器和备份存储器。
(1)主存储器——最终记录介质是设置于VDR主机内部或外部专用容器,安放于驾驶室内的装置。
(2)备份存储器——最终记录介质是设置于VDR主机外部专用容器,安放于驾驶室以外其他地方的装置。
1.4.4 再现设备——系指与记录介质和记录格式相兼容,用于恢复数据的设备。还包括适合于原始数据源设备的演示硬件和软件。该设备不作为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一部分。
1.4.5 专用备用电源——系指带有适当的自动充电装置,专用于航行数据记录仪,并按相关要求具有足够容量供航行数据记录仪工作的辅助电池系统。
1.4.6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1.4.7 执行机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
1.4.8 检验机构——就本《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而言,系指经主管机关授权负责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产品检验的机构。
第2章 基本功能要求
2.1 航行数据记录仪的功能标准
2.1.1 航行数据记录仪至少具有三项基本功能:船舶固定数据固化、船舶动态和操作信息记录。
2.1.2 航行数据记录仪能将2.2.1规定的船舶固定数据固化于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中长期保存。
2.1.3 设备具有自检功能,对系统正常工况予以显示,当出现异常时,予以声、光警示。
2.2 船舶固定数据包括:
2.2.1 船舶固定数据资料包括:
船舶名称(NAME OF—VESSEL)、船舶国际编码(IMO NUMBER)、船舶呼号(SIGNAI LETTERS)、登记号码(REGISTRATION NO.)、船舶种类(KIND OF SHIP)、船籍港(PORT OF REGISTRY)、船舶建造日期(DATE OF BUILDING)、船(总)长(LENGTH OVERALL)、船(型)宽(BREADTH OF VESSEL)船(型)深(DEPTH OF VESSEL)、船舶的总高度(ALTITUDE OF VESSEL)、船舶总吨位(GROSS TONNAGE)、船舶净吨(NET TONNAGE)、主机种类(KIND OF MAINENGINE)、主机功率(M/E HORSE POWER)、主机数目(NUMBER OF MAIN ENGINE)、主机转速(REVOLUTIONS OF MAIN ENGINE)、推进器种类(KIND OF PROPEIIER)、所有人名称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REGISTERED SHIPOWNER)。
2.2.2 所有固化于最终介质中的数据,可在专用设备上再现,但不得随意变更和改动。
2.3 船舶动态和操作信息数据项目
2.3.1 船舶航行数据记录仪按规定能够连续地保持船舶状态及操作信息数据项目的记录。
2.3.2 记录的方式保证在适当的设备上再现数据时,各种数据项目必须与日期和时间相联系,且信息数据记录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改动。
2.3.3 船舶状态信息项目包括:船位、航速、航向、螺旋桨轴转速、实际舵角、船体开口状况、水密门和防火门状况、加速度和船体应力、风速和风向、综合性的天气、海况、船舶载况(包括压载)。
2.3.4 船舶操作信息项目包括:船舶车钟指回令、机舱车钟指回令、主机油门操作、舵操作、可变螺距浆的螺距操作(如适用时)、语音信息、雷达数据、回声测深仪数据、侧推器相关数据(如适用时)、号灯的动态以及主报警信号。
2.3.5 储存数据的最终记录介质安全可靠,安装在受保护的专用容器中,至少采用主存储器和备份存储器双备份的形式。
2.4 信息数据的最终介质存贮容量(时间)
2.4.1 根据规定对不同航行区域的船舶要求分别至少应能保存距最后一次记录之前4、12、24小时内的所有信息数据,超过保留时间的项目数据由新的数据滚动覆盖重写。
2.4.2 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在产品证书上做出存储时间容量的标识。
2.5 VDR的数据记录的基本配置
2.5.1 国内航行船舶的VDR产品的数据记录的配置应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1)2.2.1所述的固定数据;
(2)对船舶状态的操作信息应包括:时间和日期、船位、航速、航向、驾驶室声音、雷达数据、回声测深仪数据、主报警信号、舵操作及实际舵角、船舶车钟指回令、机舱车钟指回令、主机油门操作、螺旋桨轴转速、可变螺距浆的螺距操作、船体开口状况、水密门和防火门状况。
(3)对现有船舶,本条(2)款规定的记录项目如确实不合理或不可行时,可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免除申请。
2.5.2 船舶状态和操作的其他信息:侧推器相关数据、加速度和船体应力、风速和风向、综合性的天气、海况、船舶载况(包括压载)以及号灯的动态等,按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增配项目。
第3章 工作条件
3.1 环境条件和工作条件:
3.1.1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能正常工作,在7012温度时不失效、数据不丢失。
(1)环境(空气)温度:
①封闭处所内 0~45℃
②温度超过45℃和低于0℃的处所内 按处所温度上限为55℃
③开敞甲板 —25~55℃
(2)倾斜摇摆:
①横倾:30° 横摇:30。
②纵倾:10。 纵摇:10。
③摇摆周期9s以及垂直方向线性加速度为±9.8m/s时正常工作。
(3)湿度:
①当温度高达+40℃时,相对湿度为95%±3%。
②当温度高于+40℃时,相对湿度为70%±3%。
(4)大气压:70kPa~105kPa
(5)船舶正常航行中产生的振动和冲击:
安装位置 振动参数 | 位移峰值mm | 加速度m/s2 |
一般场所 | 2.1~13.2Hz | 13.2~100.0Hz |
±1.0 | 质量M~100kg | M>l00kg |
±6.86 | ±685/M,但至少±3.43 | |
往复式机械上(如柴油机,压缩机)及其他类似环境(如舵机舱) | 2.0~25.0Hz | 25.0~100.0Hz |
±1.6 | 质量M~10kg | M>10k |
±39.2 | ±392/M,但至少±6.86 | |
其他特殊部位(如柴油机排气管) | 根据具体情况作特殊处理 |
(6)潮湿空气、盐雾、油雾和霉菌及灰尘等。
(7)具有必要的电磁兼容性,且电磁兼容性不仅是对主机本身,而且应考虑与之相连传感器、电源等整个系统。
(8)如用于有耐酸腐蚀的能力和抵抗常见射线(X射线、紫外线)的能力要求的特殊使用产品,能在此特殊环境下正常工作。
3.2记录仪的适应性:
3.2.1 在船舶可能遇到的各种海况:船舶运动、振动、湿度、温度和电磁环境的情况下,船舶航行数据记录仪能连续工作:
(1)恒定湿热:在温度40℃,相对湿度90%~95%的环境中贮存48小时后,能正常工作。
(2)盐雾试验:应经过24小时的盐雾试验后,金属零部件无明显锈蚀,仍能正常工作。
(3)经过倾斜、摇摆和振动、碰撞试验后,零部件无松动、脱落现象,并能够正常工作。
(4)电磁兼容不得低于GB/9254的要求。
3.3 记录仪的电器安全:
3.3.1 设备的安装不会对船上工作人员产生任何危险。
3.3.2 经湿热处理后
(1)绝缘电阻应≥2M?;
(2)应能承受交流50HZ、电压1500V,1min的抗电强度试验,不得发生击穿或飞弧现象。
第4章 技术要求
4.1 电源
4.1.1 适应范围:
(1)交流:100V~240V(额定220V)50Hz
(2)直流:20V~30V(额定24V)
4.1.2 自动切换:
(1)当船舶主电源断电时,自动切换船舶应急电源,向VDR的电源系统供电,在切换电源过程中,能保持系统工作的连续性。
(2)当船舶应急电源断电时,通过专用的备用电源供电不少于2小时,其独立系统正常连续工作。在规定时间结束后,所有记录自动停止。
(3)系统断电停止工作重新供电后,自行启动和正常工作,并通过自检查装置检测工作是否正常。
4.2 记录
4.2.1 当任何车钟指令、回令、可变螺距等动作时,即时记录信息;每次可选定相关信息数据记录并存储。如无车钟仅有油门操作手柄的,油门操作动作时,即时记录并存储信息数据。
4.2.2 舵叶转动角度大于5。和转动时间超过3称时自动记录存储信息数据一次。
4.2.3 其他相关操作动作按其要求实时记录,无任何操作动作和记录信号时按规定时间30、60、120称间隔自行记录存储所选定的信息数据一次。
4.3 接口
4.3.1 航行数据记录仪主机必须配有RS232(9针)接口,以供接PC机实时显示记录内容和作传输数据之用。
4.3.2 符合规定的与船舶设备的任何项目连接都不应妨害船舶原设备的正常工作,即使VDR系统出现故障。
4.3.3 产品标识中对接口的型式、功能和范围等予以注明。
4.4 操作信息的测量记录
4.4.1 车钟指、回令等的操作记录要求必须与实际情况无误差,并能在再现设备上加以表述。如仅采用英文字母表述的,按以下方式表述:
(1)前进四档:参考界面为:AD、AS、AH、AF。表述的是:微速前进(Dead slow ahead)、
前进一(Slow ahead)、前进二(Half ahead)、前进三(Full ahead);
(2)后退四档:参考界面为:BD、BS、BH、BF。表述的是:微速后退(Dead slow astern)、后退一(Slow astern)、后退二(Half astern)、后退三(Full astern);
(3)其他可参考界面为:SB、ST、FE、RF。分别表述的是:备车(Stand by engine)、停车(Stop engine)、完车(Finished with engine)、定速(Ring off);
4.4.2 油门偎距刻度:刻度数可在0~实船油门格数的最大格值之间设定,如果是可变螺距操作,刻度数在实船刻度数格数之间设定;参考界面为:OTL/LJJ。
4.4.3 舵角:在以下转角范围内测量误差应≤1。左舵(Port):0~60。,可参考界面为:DP;右舵(Starboard):0~60。,可参考界面为:DS。
4.4.4 旋转型螺旋桨:能在左180。或右180。范围内的数据测量,测量误差应≤1。。参考界面为:SP。
4.4.5 侧推器相关数据记录:实时记录侧推器的操作和运行情况,操作记录要求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
4.4.6 语音记录
1.基本要求
(1)驾驶室声音:位于驾驶室内一个或多个麦克风应布置成能够记录下在驾驶室位置、雷达显示屏、海图桌等位置或附近的谈话。并尽量捕捉到驾驶室内部通信、船舵令及广播系统和声响报警;
(2)最新的语言数据覆盖最老的数据,连续记录的时间长度按规定要求选择4、12小时的设置;
(3)语音记录的时标与实际记录相一致,记录的精确度为≤1秒;
(4)语音记录的最低质量要求是:在语音再现时,能分辨出语音内容;
(5)记录系统无论发生任何故障均不影响与其相连接的其他设备的正常工作。
2.记录存储要求
(1)具备至少2个或以上的多通道记录功能;
(2)录音系统的每个麦克风至少能收录在不小于2平方米范围内的讲话内容;
(3)通讯声音:有关船舶操作的VHF通讯的收音和在1平方米范围内的发语音予以记录;
(4)可以采用半导体存储介质或硬盘存储介质,但均能达到相关的技术要求,断电保存记录内容时间至少不少于2年;
(5)如采用两种以上存储介质时,在介质转换过程中记录不得中断;
(6)启动方式可以为:声信号启动和电信号启动录音。
3.再现(回放)要求
(1)应设置音频输出接口,能按要求随时回放语音信息;
(2)能按时间储道倪录顺序检索,检索记录的相应时间至少不大于20秒;
(3)具备用户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的功能。
4.4.7 雷达数据
(1)包括任何距离圈或标志、电子海图、航行计划、安全警报等可见的雷达状况数据;
(2)实录再现的数据和图像至少应准确、清晰可分辨;
(3)实录再现的方式及技术指标和性能标准等参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执行。
4.4.8 回声测深仪数据:包括龙骨以下的深度和其他信息,记录数据的精度为≤0.1米。
4.4.9 主报警:应对驾驶室内已有的强制报警发出的时间和长度信息记录,记录精度为1秒,再现时以声音或符号显示;新造船舶从其相关规定。
4.4.10 号灯的动态信息:
(1)夜间航行灯至少选择左、右舷灯和桅灯等3盏以上的数据,以灯丝开启和关闭过程时间为记录信号实时记录,记录精度为1秒。
(2)船舶鸣笛信息可以与语音记录相结合,记录精度按语音要求;采用符号显示,记录精度为1秒。
4.4.11 以上记录数据的再现界面与实际操作的技术术语有以便查询的对照表。
4.5 船舶状态信息的测量记录
4.5.1 主机转速即螺旋桨轴转速(Revolutions):测量值在0~±1800r/min,误差应≤0.1%(满量程),界面示意为:RPM.
4.5.2 船艏向(heading):有效数字至少为4位,其测量的精度应不小于0.5。×Sec Ф度,界面示意为:HE。
4.5.3 航迹向(Course):有效数字不少于目前GPS的最低参数标准,界面示意为:CO。
4.5.4 航速(Speed Of ship):有效数字不少于目前GPS的最低参数标准,界面示意为:SS。
4.5.5 船位:其误差不低于目前GPS的最低参数标准。东经/西经(Longitude East/west),界面示意为:PE/PW北纬/南纬(Latitude north/South),界面示意为:PN/PS。
4.5.6 船体开口状况:按国际公约要求的标准执行。
4.5.7 水密门和防火门状况:准确无误实时记录开关状态的信息数据,记录精度为1秒。
4.5.8 加速度和船体应力:如果船舶安装了适当的应力和响应监测设备,予以记录。记录精度按照其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
4.5.9 风速和风向:适用于安装了适当装置的船舶,记录精度按照该装置的精度要求。
4.5.10 以上记录数据的再现界面与实际操作的技术术语有以便查询的对照表。
4.5.11 以上记录数据的再现界面可参考实际设备要求制定,但不与前面条款的选择相冲突,同时有与实际操作技术术语相对应的以便查询的对照表。
4.6 存储器的技术要求
4.6.1 VDR系统的存储器至少采用主存储器和备份存储器双备份的形式,可以是由专用电缆与主机相连或无线信息传输,并随主机不间断的记录工作进行数据存储。
4.6.2 主存储器或备份存储器的其中之一,应具备参照GBl5442.1中规定的防火性能一级指标。
4.6.3 经防火试验后,数据存储的最终记录介质(或数据存储器内)的温度≤75。,无数据丢失现象,试验后仍能读取所记录的数据。
4.6.4 如果记录仪主存储器或备份存储器均不能达到防火要求,主存储器的外壳防护能够经受住200米水深压力而不损坏进水,试验后无数据丢失现象;如果主存介质置于主机内部,此要求适用于对主机的外壳防护。
4.7备份数据存储器的技术标准
4.7.1 为自动漂浮式。能按要求自行可靠释放。
4.7.2 如果有信息传输线与主机相连,其传输电缆在存储器达到4米水深时,能自动断离脱开。
4.7.3 在设计上做到在10m.水深处至少在5min内能保持水密。
4.7.4 从安装位置到没入水中的转变过程中,能承受45℃的温度变化;在海洋环境的有害影响、冷凝情况下,其性能不受影响。
4.7.5 在任何海况下均具有足够的浮力。
4.7.6 能从20m高度处落入水中而不致损坏。
4.7.7 备有一根适宜作系绳的浮力短索,并充分考虑其布置和连接应能防止设备浮离时被缠在船舶结构上。
4.7.8 不受海水或油的过分影响,长时间暴露在阳光下面不会变质。
4.7.9 能在船舶甲板上通常遇到的冲击和振动范围内及其他环境状况下正常工作。
4.7.10 在事故之后存储数据可以访问但不能删除和篡改。
4.7.11 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已利于搜索的目的。
4.7.12 表面颜色黄色或橙黄色和有“VDR”及“请勿打开!报告交通部海事局”标记的字样标志,并配有反光材料。
4.8 源信号提取的技术要求
4.8.1 船舶原设备具备输出接口的,可以直接提取信号或设置信号处理转换器,不设独立传感器;如果无接口,所设置的信号提取装置或传感器设备应独立于船舶原设备和系统以外、不与船舶原有设备电气连接。
4.8.2 系统的各信号提取装置或传感器的安装和使用不能影响船舶原设备或系统的工作性能,产品标识中对接口和设置范围做出注明。
4.8.3 信号提取装置或传感器对安全环境条件有良好的适应性,能长期稳定地正常工作。
4.8.4 具有适当的精度和灵敏度,其量程及频率特性(若适用时)和被测参数预计的变化范围和速率相适应。
4.8.5 信号提取装置或传感器安装时具有良好的机械保护,可靠的电气连接和良好的绝缘性能,其安装位置能正确反映实际参数。
4.9 专用打印机(主管机关或执行机构认为适用时)
4.9.1 是配套的专用打印机。
4.9.2 符合有关质量要求,运行可靠、耐用和操作简单。
4.9.3 为简化船舶工作人员对VDR系统的操作程序和保证记录的保存时间,至少采用针式并是卷纸筒进出纸型式的打印机,使用电源应符合相关船舶的要求。
4.9.4 作为VDR打印记录纸必须确保进纸的质量,能够长时间保存字迹。
4.10外观及防。
4.10.1 主机外观整洁,表面没有明显的凹凸痕、划伤、裂缝、变形、毛刺、霉斑等缺陷,表面涂镀层无泡、龟裂、脱落。金属零件无锈蚀及其他机械损伤,灌注物不外溢。
4.10.2 标注有相关的告示或警示文字和图形符号,其标志明确、清晰、端正、牢固。
4.10.3 如果记录仪备份存储器满足4.6.2的防火要求,主存储器外壳防护等级最低应为IP67;主存储器置于主机内的,主机外壳防护要求同样适用。
4.10.4 具有标明制造厂、型号和编号、出厂年月等铭牌以及产品标志。
第5章 产品的检验程序
5.1 总则
5.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交通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主管机关有关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管理规定,制定本检验程序。
5.1.2 主管机关负责我国船舶VDR产品认可和检验管理工作。
5.1.3 检验机构经主管机关授权,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本《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对国内船舶的VDR.产品承担具体的出厂前产品检验。
5.1.4 对用于中国籍船舶上的在中国境外生产的VDR产品,还需进行进口检验
5.1.5 船舶VDR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本程序。制造厂应保证其产品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接受标准。
5.1.6 船舶VDR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的要求;如按照本程序需要检验机构检验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厂在签定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应的产品检验证书或认可证书。
5.1.7 任何VDR产品必须进行型式认可检验和产品检验。经认可合格的VDR产品,由主管机关发给VDR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及标志;经检验合格的VDR产品,由检验机构发给VDR的产品证书及标志。
5.2 检验申请
5.2.1 凡配备在国内航行船舶上的VDR产品,其制造厂或代理经销商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型式认可。
5.2.2 产品生产申请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正式营业执照的生产实体;
(2)具有研制生产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能力和生产设备及条件;
(3)具有相应资格专业技术和检测人员;
(4)具备一套有效的质量管理及售后服务的制度。
5.2.3 申请方提交的书面检验认可申请中应至少明确:公司或生产厂的地址及联系人、公司或生产厂概况、本产品或相关产品生产经历、本次申请产品名称、型号、产品系统组成、用途及承担检验发生的有关费用等;
5.2.4 同时提交下述文件一式三份:
(1)产品技术说明书(包括主机、信号提取装置、最终记录装置、电源设备等系统各部分技术说明);
(2)产品(主机及独立存储器)三面视照片;
(3)系统原理图、产品外观、主机面板、主机背板接口布置图、主要装置安装固定图等图纸;
(4)产品指标及测试项目(功能)报告;
(5)按有关管理规定所作的实船效用试验的报告;
(6)产品安装、维护说明书,或;
(7)已按有关规定检验的相关报告及说明(如有的话)。
5.3 型式认可
5.3.1 “型式认可”是对产品的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型式试验和样品质量的认可。5.3.2 型式认可的程序和要求:
(1)制造厂应向主管机关提出型式认可的书面申请。
(2)提交产品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系统(如适用时)、质量检验人员的基本情况、测试设备及其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外购件的质量检验制度等)。
(3)通过初步评审决定是否受理;
(4)委托检验机构具体实施型式认可工作。
(5)检验机构向主管机关提交型式认可检验报告。
(6)由主管机关认可批准发给“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型式认可证书”。
5.3.3 文件审查及初审:
(1)有关申请材料按规定送交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审查,检验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送审文件审查,并视需要派检验人员赴现场初审。
(2)验证文件、图纸及其产品技术说明书等主要文件,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及其相关规范要求和《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的规定,对照核实已按有关规定检验的相关项目是否可以认可。
(3)检验机构在对上述文件、图纸及其产品技术说明书等主要文件提出审批或修改完善意见后,书面通知申请方,需要时可进一步与申请方商讨制定样品型式试验大纲(仅适用对首次研制的新产品或新型号产品)。
5.3.4 试验大纲的确定及样品型式试验
(1)试验大纲可由生产厂(申请方)按下述原则与检验机构商讨后,提出初稿报授权检验机构批准确定。
(2)型式认可试验中选取的样品应为包括主机、信号提取装置、最终记录介质(装置)、电源装置等各部分的完整系统。
(3)当作为新产品研制完成、首次申请检验发证时,样品型式试验应包括在生产单位的试验,并应提供实船安装系统联调试验的具体方案说明,以保证系统实船运作合理性和可靠性。
(4)型式试验大纲中应包括有关管理规定等行政规范所规定的有关要求及所选择的功能的检验项目。
(5)型式试验大纲中应包括系统自控功能的检验,应明确选择的通过声、光等那种方式对系统正常工况予以显示,当出现异常时,能予以警示。
(6)型式试验大纲中应包括系统各信息源传感器效能的检验,应实际连接运转,以验证系统中各类信息传感器传输信号的连续性、稳定性、可靠性。
(7)主机应按规定作环境条件下的系统运转试验,如倾斜试验、振动试验、防水试验、电源变化、电源故障试验、湿热试验、低温试验、电磁兼容试验。
(8)备份存储装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耐燃烧试验、防水试验、人工或自动脱离试验、漂浮试验等。
5.3.5 现场检查及样品型式试验
(1)可以根据现场检查认可试验安排,生产单位可以提供必要试验条件,生产单位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可送到经共同认可的试验机构进行。
(2)在现场检验人员见证下,按选定的样品进行试验,并由生产单位记录试验数据,整理成报告交检验人员确认。
(3)检验人员将按认可计划确定的审核要点对工厂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以此作为确定认可后产品检验内容的依据。
5.3.6 对生产单位的审核及样品试验合格后,检验机构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完成型式认可检验报告。
5.3.7 对已获得主管机关“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型式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船舶VDR产品转厂生产时,应重新申请型式认可。
5.4 型式认可后的产品。
5.4.1 在获得主管机关颁发的“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型式认可证书”后,检验机构对VDR产品进行出厂前的产品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产品证书”并按照规定打上检验合格标志,做好相应的标识。
5.4.2 出厂前的产品检验,应由产品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由检验机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本《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的规定,进行检验。
5.5 进口产品的检验(认可)
5.5.1 在中国境外生产的VDR产品用于中国籍船舶上的,该制造厂应当向主管机关申请船用产品进口检验,在取得相应的认可证书及船用产品证书后,才能在中国籍船舶上使用。
5.5.2 VDR进口产品和单件产品的检验依照有关检验认可规定和程序执行。
5.6 认可的保持与撤销
5.6.1 形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此期间,制造厂应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方面做好复查工作,并由主管机关委托的检验机构对制造厂的生产条件、制造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进行抽检复查,对符合原认可条件者进行确认备案。证书四年到期时,制造厂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证书的换新检验。
5.6.2 遇有下列任一情况时,主管机关可要求重新认可或撤销认可证书:
(1)生产条件或质量保证系统或产品技术标准有改变,不符合原签发的认可证书的条件时。
(2)产品的结构、性能或采用的原材料有变化,不符合已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时。
(3)制造厂未按本程序规定进行质量复查时。
(4)产品质量明显下降或发现有非偶然性的质量缺陷,且制造厂在短期内提不出有效的纠正方法时。
5.7 附则
5.7.1 对于尚未按要求经过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经个别考虑在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后可申请进行个别检验。个别检验仅是变通的检验方式,除非有特殊情况,才可采用。
5.7.2 所有按本程序规定的VDR产品进行验证试验的单位,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授权证书后,才能从事验证试验。
5.7.3 国内航行船舶上配备的’VDR产品,其证书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规定(见附录)。检验机构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填写检验证书、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签发。
5.7.4 检验机构应建立签发证书、报告的复审制度,确保证书、报告的准确性,并对证书、报告的各项数据负责。
5.7.5 其他未尽事宜仍按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5.7.6 本程序由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附录一: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型式认可证书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局徽 产品编号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型式认可证书
本证书按《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和检验程序(国内船舶试行)》仅对该产品有效。该产品仅限用于国内船舶。
产品型号 制造厂名称
图纸批准号 厂 址
产品标识
产品系统组成:主机、信号提取装置、传感器、数据存贮器、电源
功 能:
可记录固定的数据:《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和检验程序(国内船舶试行)》规定的船舶资料数据。
本产品的数据记录的配置:口时间和日期、口船位、口航速、口船艏向、口航迹向、口驾驶室声音、口通讯声音、口雷达数据、口回声测深仪数据、口主报警、口舵操作、口实际舵角、口船舶车钟指回令、口机舱车钟指回令、口主机油门操作、口可变螺距桨的螺距操作、口螺旋桨轴转速、口船体开口状况、口水密门状况、口防火门状况、擅醒的起丞亟旦查:口侧推器相关数据、口加速度和船体应力、口风速和风向、口船舶载况、口综合性的天气、海况、口号灯动态、口旋转型螺旋桨、口除此以外还选择有: (增配的项目中适用者在口中打×;不适用者划一。)
电 源:ACl00~240V50I-tz/DC20~30V’
工作温度:一15℃~+75℃
相对湿度:40℃时,≤95%,绝缘电阻>2M?
存储温度:一40℃~+60℃
数据存储容量(时间):4小时/12小时/24小时(不适用者划去。)
主存储器位置:( ),备份存储器位置:( ),连接方式:( )
兹证明该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产品已按交通部海事局《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和《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国内船舶试行)》的技术条件进行了审查,并于 年 月 日实施 产品图纸和试验结果均符合上述规定,现予以认可。型式认可后,该产品仍需规定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和发证。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海事局公章)
附录二: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产品证书格式
标记 (检验机构名称) 编号
或图形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产品证书
本证书按《船载航行数据记录议和检验程序(国内船舶试行)》检验,仅对该产品有效。该产品仅限用于国内船舶。
产品名称 制造厂名称
产品编号 型式认可证号
制造日期 图纸批准号
产品标识
产品系统组成:主机、信号提取装置、传感器、数据存贮器、电源
功 能:
可记录固定的数据:《船载航行数据记录议和检验程序(国内船舶试行)》规定的船舶资料数据。
本产品的数据记录的配置:口时间和日期、口船位、口航速、口船艏向、口航迹向、口驾驶室声音、口通讯声音、口雷达数据、口回声测深仪数据、口主报警、口舵操作、口实际舵角、口船舶车钟指回令、口机舱车钟指回令、口主机油门操作、口可变螺距桨的螺距操作、口螺旋桨轴转速、口船体开口状况、口水密门状况、口防火门状况、缝醒的起丞亟旦查:口侧推器相关数据、口加速度和船体应力、口风速和风向、口船舶载况、口综合性的天气、海况、口号灯动态、口旋转型螺旋桨、口除此以外还选择有: (增配的项目中适用者在口中打×;不适用者划一)。
电 源:ACl00~240V50Hz/DC20~30V
工作温度:一15℃~+75℃
相对湿度:40℃时,≤95%,绝缘电阻>2M?
存储温度:一40℃~+60℃
数据存储容量(时间):4小时/12小时/24小时(不适用者划去。)
主存储器位置:( ),备份存储器位置:( ),连接方式:( )
兹证明该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产品经检验和试验,符合交通部海事局《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管理规定(试行)》和《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国内船舶试行)》及批准图纸,可装载
国内航行船舶使用。 上标有(输入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员(签章) (检验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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