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固定设施安全技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1997年7月1日施行 1997年7月1日
1.1.2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领海、大陆架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内有关的海上固定设施。
1.1.3 凡属上款范围内的海上固定设施,应按照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申请本局进行技术监督检验,并取得本局签发的安全证书。对于本局承认的检验机构进行入级/鉴证检验的海上固定设施,本局将对法定检验作适当简化,并可与入级/鉴证检验结合进行。
1.1.4 凡属本规则适用范围内的一切新建造的海上固定设施必须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于现有的海上固定设施,除本规则各章中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应在修理或改装、改建时,在本局认为合理可行范围内,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有关要求,但无论如何,现有海上固定设施至少应继续符合该设施原先适合的规则和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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